关于公开征求对《惠州市会展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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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公众对政府决策的参与度,现将市政府拟发布实施的《惠州市会展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2年3月30日。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752-2808903;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j@huizhou.gov.cn;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惠州市江北行政中心5号楼市法制局(5160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惠州市会展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特此公告。
惠州市会展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会展活动的管理,规范会展市场行为,促进会展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会展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展,是指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通过招展方式租用某一专业性的固定场馆并在一定期限内举办通过多种类型实物或媒体、服务形式的展示,进行洽谈和信息交流,促进经济、贸易、科技等领域发展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主办单位是指发起会展活动,制定会展实施方案和计划,对会展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会展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接受主办单位委托或与主办单位达成协议,具体组织实施会展的单位。
第四条 本市对会展业的发展与规范,遵循市场规则,实行政府监管和市场化运作,鼓励有序竞争、行业自律,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第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会展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会展业的规范与发展进行统筹规划与协调。市工商、城管、质监、公安、知识产权、卫生、消防、食品药品监督、财政、农业、统计、广电传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会展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会展活动实行分级管理和负责。全市性会展活动由市级相关部门管理,各县、区举办的会展活动由所在县、区相关部门管理。
第七条 积极培育和发展会展行业协会及相关中介组织,规范会展行业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自律、规范、有序、咨询、评估、统计、监测、资源共享和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第八条 实行会展计划提前申报制度。会展承办单位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展举办计划报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计划外举办的展会于每年6月份前报当年下半年会展举办计划。
第九条 实行会展活动登记备案制度。举办单位应在展销会开始前10日内将《参展经营者参展资格审查登记表》和举办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报商品展销会所在方市或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场馆出租者要加强展销会相关资料收集和整理工作,并在展销会开始前2日内向所在地工商部门上报《展销会情况登记表》;于每月5日前向所在地工商所上报当月的《场馆租赁情况表》。
第十条 会展举办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与展览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
(三)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四)其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
第十一条 会展承办单位应当在举办活动10日前,到市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举办会展活动的书面报告;
(二)承办单位举办会展活动的有效登记资料;
(三)举办会展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会展举办单位应与参展商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展举办单位发布招展信息应当客观、真实,不得发布与展销内容不一致的招展信息。信息发布后,不得擅自变更展览名称、展览主题、展览范围、展览时间和地点等展览事项。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同时告知参展商;
(二)会展举办单位应审查参展商的参展资格,特别是对于展销需要前置审批方可经营的商品(如烟草、医疗机械、保健品等),入场参展者应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禁止不具备合法参展资格的参展者进场参展;
(三)会展举办单位与参展方应当在参展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内容,主要包括:双方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参展方对参展项目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参展项目涉嫌侵权的处理措施等;
(四)展销食品、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产品展销会的举办单位除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外,还要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五)会展举办单位必须提供投诉处理服务,并在活动手册或会展活动现场醒目位置公布市经信、公安、工商、知识产权等部门及举办地的投诉举报电话,建立消费权益保护制度,通过合同与场内经营者约定消费侵权损害赔偿办法,有机构或专职人员处理交易纠纷投诉和消费投诉,在展销会结束后,承担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未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展览名称不得使用"中国"、"全国"等字词。未经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名义举办展览。
第十四条 市政府原则上不参与会展活动,但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会展活动,可申请以市政府名义主办、承办、协办或支持:
(一)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和意义的会展活动;
(二)由国家有关部委或省政府主办,要求市政府作为主办、承办、协办或支持单位的;国家部委或省政府与市政府联合主办的会展活动;
(三)展会规模影响大,具有全国性、综合性或较强专业性;展会展览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或展位超过500个,或参展参会客商超过1万人的展会活动。举办单位在申报时除了提交第九条所列材料之外,还应提交申请市政府主办、承办、协办或支持本次会展的正式文件。
第十五条 会展活动应充分利用现有建筑场馆,原则上在场馆内举办。会展举办单位应与会展活动场所的提供者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在会展活动举办期间,如发生突发情况,举办单位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会展承办单位应当自会展活动结束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会展活动总结和该项会展活动的有关数据(参与人数、参展规模、成交金额、营业收入等)报告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和有关统计部门。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设立了《惠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惠财教〔2010〕83号),对于符合条件的会展项目,可从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申请扶持。
(一)会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企业以及对会展宣传推广、会展人才引进和培养等给予补助或者奖励;
(二)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和意义的;属全国性、综合性或较强专业性的品牌会展予以补助或者奖励。
参加境外展会,依照市外经贸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给予补助,不列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范围。
第十八条 市会展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工商、公安、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加强对会展活动的巡查,维护会展秩序,依法及时处理纠纷,保障会展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对引进的会展活动,会展运营公司及会展行业协会应当帮助会展活动举办方协调公安、消防、城管等相关部门,建立高效的统筹监管机制,简化会展登记审批手续,为会展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条 市经信、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会展活动进行监管,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会展活动管理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 *月 *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