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预告登记”可自愿申请 住宅类80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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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江时报讯(记者廖桂旭钟秋平 通讯员刘飞标)网友“从这里开始”在购买商品房时,被开发商收取了 “预售登记费”。针对该网友的情况反映,市物价局表示,新建商品房交易不存在“预售登记费”收费项目,但有“预告登记费”项目,住宅类的收费标准为80元/件。不过,房屋登记是依申请而启动的程序,采取自愿登记的原则。
10月中旬,网友“从这里开始”向市物价局反映,他是市区鹅岭南路48号天鹅芳邨小区的业主,当初在该小区买房时,被开发商要求先交一笔“预售登记费”,并称该小区业主此前因对该项费用产生质疑“曾多次向该开发商要求退还”,但都遭到拒绝。该网友在就这一收费项目存在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同时,希望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法律规定的依据。
市物价局表示,新建商品房交易不存在“预售登记费”收费项目,但有“预告登记费”项目。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可自愿申请委托是否办理预告登记(标准《购房》第二十四条后的备注)。如需申请预告登记,房产交易部门可向购房人收取“预告登记费”,标准为: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记者了解到,房屋权利人申请办理包括“预告登记”等各种权属登记的法律依据时,可查阅国家建设部(现国家住建部)于2008年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为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售,该办法详细规定了关于预购房申请预告登记的事项。凡是预购商品房、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房屋所有权转让或抵押等均可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理安排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关应当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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