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买房未入住也要分摊水电费

2012-02-06 15:55:00东江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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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江时报讯(记者廖桂旭通讯员刘飞标)业主买房后未入住,物业费和水电分摊费能否不交?针对市民上述疑问,市物价局表示,业主买房并收楼后,即便未入住,也需分摊公用水电费和按约定缴交物业费。

  市民黄先生向市物价局咨询称,他在大亚湾区买了一套新房,收楼后既没有装修也没有入住,但负责该楼盘物业服务的物管公司却要求他补交全额物业费和分摊水电费,“请问有依据吗?我需要全额补交还是减免呢?”黄先生为此发出疑问。

  市物价局表示,根据《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0]1号)第十六条已明确规定: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同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用量、单价、金额,按照实际费用和约定的方式向全体业主合理分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因此,已买房并已收楼的业主,尽管尚未入住,也需分摊所在楼盘公用部分的水电费用和按约定缴交物业管理费,“物业服务企业依合同要求业主补交全额物业服务费是合理的,物业管理费减免问题建议自行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

  《东江时报》与市物价局联合开设的 《价格政策咨询台》,长期接受市民投诉或咨询价格问题。市民如需了解价格政策,或投诉身边一些不合理收费现象,可拨打 《东江时报》热线(2859285),或发送手机短信至13437723456反映情况,还可登录《今日惠州网》或直接拨打价格举报电话12358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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