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环境!惠城将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专项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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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严格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主体责任,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效果,惠城区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主体责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2021年3月1日起,将对主体责任单位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对拒不履行垃圾分类法定义务、拒不整改的单位,区城管部门将按照《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从严进行处罚。


惠城区水口街道龙尚小学学生在课间游戏中学习垃圾分类知识。惠州日报记者张艺明 摄

  建立垃圾分类管理员 督导员工作制度

  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创建指引》规定,结合惠城区工作实际,主体责任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统筹协调,加快完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设施,按照《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创建指引》要求,各单位应配备、完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立垃圾分类管理员、督导员工作制度,优化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布局,确保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主体责任单位要充分利用宣传栏、电子屏、入户宣传、主题活动等多种形式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舆论引导工作,通过广泛、持久、深入的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生活垃圾分类知识、认识生活垃圾分类的重要性,进一步提升群众参与率、知晓率和准确率。

  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按照分类要求,在指定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焚烧生活垃圾。

  实行桶边督导,提升分类投放准确率

  主体责任单位应加强对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的日常监管,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要求。严格执行楼层撤桶、厨余垃圾定时定点投放,实行桶边督导,提升分类投放准确率,确保达到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基本建成示范区标准。

  主体责任单位要严格对照《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创建指引》和《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落实好日常管理、设施配备、分类投放、分类收集等工作,确保2021年2月28日前整改完成。否则,环卫部门将按规定拒收该单位的生活垃圾,而对拒不开展垃圾分类工作的单位,区城管执法部门将对责任单位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2021年3月1日起,将对主体责任单位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对拒不履行垃圾分类法定义务、拒不整改的单位,区城管部门将按照《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从严进行处罚。

  (来源:惠州头条APP  惠州报业全媒体记者 谭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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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海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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