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参保人享受门特待遇须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认

  惠州日报讯 (记者骆国红 特约通讯员肖琦 通讯员冯丽丽)近日,市民林女士向记者反映,父母年纪大了,她听说有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每月看病能申报一定额度的医药费。她想知道,居民医保参保人是否可以办理门诊特定病种待遇?应该怎么办理?对此,市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回应,只要符合门诊特定病种备案条件的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均可申请享受门诊特定病种(以下简称“门特”)待遇。

  根据当前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相关规定,参保人享受门特待遇须经门特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确认,并选定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就诊医疗机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选定医疗机构原则上1年内不变更,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居住地迁移等情形需要变更选定医疗机构的,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参保人员如何申请门特待遇?该负责人指出,门特准入实施备案管理,符合门特准入标准的参保人可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申请门特待遇,由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标准予以确认,同时出具《惠州市基本医保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确认书》,并将确认信息上传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参保人经确认享受门特待遇的,只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符合转诊、转院“病种清单”的病种,经转诊、转院后可在就诊医疗机构就诊购药)。已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及按规定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机构就医、购药的除外。

  参保职工经确认享受下列8项门特待遇的,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机构就医、购药:慢性活动性肝炎(不含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或2b>注射液治疗丙型肝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病、糖尿病、冠心病(反复发作的心绞痛或心肌梗塞)、高血压病二期以上(含二期)、脑血管疾病及脑障碍性病变后遗症期和内脏器官置换术及骨髓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期)。今年1月1日零时起诊断为高血压或糖尿病的患者(含去年12月31日24时前诊断为高血压或糖尿病,但未享受门特待遇的),应在本人选定的门诊定点机构就医购药,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编辑:朱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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