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医保局:医疗救助对象须按规就医 否则不予救助

  救助对象就医时需自觉接受医务人员的服务管理,不能要求医生按本人意愿开具处方,如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自行购买药品,或就医购药无正规票据的费用,将不予救助。

  市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救助对象应就近选择一家基层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下一年度的门诊定点机构,1个年度内保持不变。需变更下一年度门诊定点的,需在每年10月至12月到所选门诊定点机构或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含乡镇社保所)办理变更定点手续。如需要住院时,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均可选择,确需转院治疗的按照分级诊疗相关规定执行。

  需要指出的是,属于下列情形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一)自行到非正规医疗机构就医、自行购买药品,或就医购药无正规票据的费用;(二)因自身违法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三)因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或智力障碍患者除外);(四)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支付的医疗费用;(五)超出标准床位费的部分费用(急救抢救除外);(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况。

  惠州日报记者骆国红 特约通讯员肖琦

编辑:小丽
分享到:
分享到:

查看所有评论网友评论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观点,与今日惠州网无关。发言最多为2000字符(每个汉字相当于两个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