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安委办发出《致全市生产经营单位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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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委办发出《致全市生产经营单位的一封信》
夯实安全基础 筑牢安全防线

  惠州日报讯 (记者刘建威 通讯员陈永城)记者从市安委办获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已发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市安委办6月18日发出了《致全市生产经营单位的一封信》,提醒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夯实安全基础,筑牢安全防线,推动安全发展。

  市安委办在信中强调,各生产经营单位应给予高度关注的是,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对安全生产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问题作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规定,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明确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日连续处罚,拒不停产整顿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实行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此外,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加大对新问题新风险的防范应对,要求餐饮等行业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原来规定的爆破、吊装作业的基础上,增加动火、临时用电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等。

  市安委办提醒: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要深刻吸取湖北十堰“6·13”燃气爆炸重大事故教训,加强燃气管线周边施工项目现场管控,开展管道周边地质灾害排查治理,加强燃气使用场所燃气用具、减压阀和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双人签名确认燃气阀门关闭后离开等制度,加强燃气安全防范工作,夯实安全基础,筑牢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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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任己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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