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公共游泳场所应按接待能力75%限流 水质需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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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监督所所长曾信忠做客行风热线就疫情防控和卫生监督与市民交流
公共游泳场所应按 接待能力75%限流

  7月7日上午11~12时,市卫生监督所党总支部书记、所长曾信忠做客FM100惠州综合广播《行风热线面对面》节目,就“持续做好疫情防控卫生监督,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这一主题与听众进行交流。

  用心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曾信忠介绍,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市卫生监督所立足卫生监督工作实际,贯彻“起步迅速、推进有序、氛围浓厚、特色突出、务求实效”要求,扎实推动党史学习教育深入开展,真正做到“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

  当前,该所建设占地100平方米的党史学习教育室,为党员干部提供固定的学习教育阵地。值得一提的是,该所坚持将党史学习教育的成果运用到“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中,集中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例如,联合惠州市水务集团惠州空港水务有限公司为惠城区马安镇柏田村铺设供水管道,让村民用上自来水;投入近2万元,帮助博罗石岗村解决村卫生站医疗设施、设备不足问题;采购1000套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栏免费向“四小场所”经营单位发放。

  曾信忠表示,近期,还将组织党员到惠城区江南街道圆岭社区探望残疾复退军人、孤寡老人,帮助他们解决基本生活问题。

  部门联动监督检查“四小场所”

  曾信忠介绍,为做好我市国家卫生城市迎复审工作,市、区两级卫生监督部门联动,按计划抓紧完成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任务,确保检查一家合格一家。对部分拒不落实巩卫工作或敷衍应付的单位,依法责令整改或立案查处。

  “根据国家卫生城市迎复审要求,‘四小场所’(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小歌舞厅、小旅店)作为公共场所,店容、店貌和周围环境应整洁、美观,地面无垃圾;公共场所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公共场所设有相应的卫生设施,顾客用品用具应做到‘一客一换一清洗消毒’,并落实好保洁工作。”曾信忠表示,公共场所应在醒目位置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卫生信誉度等级、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应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上岗。场所内应有垃圾收集设施,管理规范;防蝇设施应齐全,室内无苍蝇。公共场所内应有禁烟标识,禁止吸烟。浴室入口处应有禁止性病、皮肤病患者入浴标识;理发店应配备皮肤病、头癣等传染病顾客专用理发工具。


图片来源:惠州报业传媒集团资料图片

  开展游泳场所专项监督检查行动

  曾信忠介绍,根据《惠州市防控新冠肺炎疫情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疫情防控相关措施的通告》(第16号)文件精神,游泳场所等公共场所正常开放,按接待能力的75%实行限流。目前,根据不完全统计,我市近4/5的游泳场所已经陆续开放。

  今年以来,市卫生监督所提早行动,5月中旬起就组织开展全市游泳场所专项监督检查行动,对游泳场所疫情防控和卫生管理工作进行全覆盖式监督检查。除对游泳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外,还对游泳场所水质进行全面抽检,并将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曾信忠表示,泳池管理者应切实落实顾客测温、扫码、场所消毒通风和限流等疫情防控措施,合理安排泳池出入流程,发现有发热(体温≥37.3℃)、干咳等症状的顾客拒绝进入泳池内。游泳场(馆)须取得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从业人员须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方可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游泳场所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确保泳池水循环净化及消毒装置正常运转。营业期间,室内池每日补充5%~10%新水,室外池每日补充10%~15%新水,并开展水质自检。泳池每日开放前、开放时均要检测池水余氯、PH值、温度等并同步公示信息。

  曾信忠同时提醒,市民选择游泳场所应查看游泳场所是否在醒目位置公示了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标识、池水卫生检测结果和池水自测记录;水质是否清澈、是否无漂浮物、水底是否无沉淀物、周边环境是否干净卫生,以及入池后贴近水面是否能闻到淡淡的消毒水的气味。

  “市民应了解自身是否患有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性病、传染性皮肤病等游泳禁忌症,强行进泳池游泳可能会影响他人健康。酗酒者及其他不宜人群也不能进入泳池游泳。另外要自觉提高卫生意识,不要在泳池内小便,游泳后应淋浴清洗全身。”曾信忠提醒。

  惠州日报记者张斐 通讯员温秋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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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任己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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