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惠州征地留用地安置政策将发生这些变化

  《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惠府办〔2015〕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于2020年5月有效期届满,因此惠州市自然资源局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13号文”进行修改、充实和完善。10月29日,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在该局附4楼会议室召开《惠州市征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听证代表共45人,另有21人参加旁听。

  

听证会现场。

  听证会由委托起草单位广东惠正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代表李海强对《惠州市征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调研情况、起草思路、基本结构、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等进行简要陈述。

  《征求意见稿》规定留用地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规定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严格按照规划用途开发利用。

  其中,关于留用地权益价值的问题方面,留用地应先确定其权益价值,然后根据留用地权益价值兑现。留用地权益价值的评估条件统一设定为:计算留用地权益价值的留用地安置面积为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0%;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为计算留用地权益价值的土地位置;留用地用途设定为商业占20%、工业占80%;商业用途留用地的权益容积率为2.0;评估基准日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之日;留用地为国有出让土地,开发状态为“三通一平”,土地使用年限为相应用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定出让最高年限。

  关于留用地权益价值的兑现方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以下方式兑现:全部或部分以货币兑现;根据留用地权益价值等值确定实物留用地面积,实物留用地用途为商业用地、工业用地;根据留用地权益价值等值置换商业物业、工业物业;以留用地权益价值入股。

  在关于留用地安排方面,拟按照留用地权益价值等值确定实物留用地面积,但选择国有建设用地的,实物留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面积的10%;选择集体建设用地的,实物留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面积的12%。据了解,本条沿用13号文第四条实物留用地面积上限的规定,留用地权益超过部分按照货币形式补偿。关于不安排留用地,不给予留用地权益价值补偿的情形: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集体土地范围内征地作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求将征地项目红线范围以外的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集体所有性质的留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其他不符合留用地安排政策规定的。

  关于收回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方面,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不安排留用地,不计算留用地权益价值。

  关于历史留用地问题,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批准并实施征地,政府承诺或者征地协议约定安排并且符合当时留用地安排政策规定但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留用地,可以参照本办法确定留用地权益及其兑现形式。留用地权益价值评估基准日统一为本办法施行之日。

  随后,听证代表发表意见、建议并进行了提问,听证陈述人对听证代表发表的意见、建议及提问进行了回应。主持人和听证员进行了询问,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发表意见。据悉,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将组织专家学者及其相关单位进行认真研究,尽快对《征求意见稿》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和优化,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依法进行公布。

  惠州报业全媒体记者邓惠婷

编辑: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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