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故意编造传播 虚假信息要担责

  近日,网传“东莞市人民医院发现一例感染者”,然而这个消息是假的;深圳福田某小区居民违反管控措施外出聚集……这些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将承担哪些法律后果?《惠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汇编(第三版)》有相应解释。

  案例1 网传某医院发现一例感染者信息不实

  3月11日,网传“东莞市人民医院又发现一例感染者,封闭了通道”。媒体从东莞市人民医院了解到,该视频为手术室病人转运,转运过程中需要对通道进行控制,是暂时的,并非网传因发现感染者而封控。

  解读:居民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答:1.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2.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2 居民违反管控措施外出聚集

  据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通报,3月10日,福田区发布疫情防控通告,对沙头街道某小区连续4天实行“足不出户、核酸上门、服务上门”的管控措施。通告发布后,家住该小区的朱某武违反管控措施,煽动小区居民外出聚集。

  目前,朱某武因扰乱公共秩序,已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解读: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违反防疫规定,擅自外出、聚集,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答:1.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故意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文字 惠州日报记者周智聪 通讯员周鑫 唐运胜 郭家亮

编辑:任己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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