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疗保障局:医保经办机构行为受医保监管条例约束

  前面几期,我们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参保人、定点医院、药店“应当怎么做,不得怎么做”做了相应提醒。《条例》同时也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行为进行约束。市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一旦发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负责人介绍,《条例》明确规定,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未履行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职责;未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侵占、挪用医疗保障基金的,由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负责人提醒,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切莫以身试法。打击欺诈骗保是一项长期持续的工作,我市医保监管部门将始终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对欺诈骗保行为“零容忍”。

  惠州日报记者骆国红 特约通讯员肖琦

编辑: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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