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储存使用消防安全要求

  1.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检验合格(有检验合格证),严禁储存充装压力超过气瓶设计压力的气瓶。

  2.可燃气体不得和助燃气体、有毒气体共同储存。

  3.有毒气的气瓶,或所装介质互相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如氢与氧、氢与氯、氯与氨等气瓶),必须分室储存。

  4.易于发生聚合反应的气体气瓶,如乙炔、乙烯等,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平时应执行先进先出的制度,避免久储。气瓶使用后应留有剩压,以防第二次充装时因无压而渗入杂质,引起事故。

  5.气瓶入库一律不准用电磁起重机搬运;搬运进库及堆放时,不得敲击、碰撞、抛掷、滚拉,更不准将瓶阀对着人身。

  6.进库气瓶应旋紧瓶帽,套上防震圈;乙炔气瓶绝不准在地面滚动;氧气瓶嘴、瓶身严禁沾染油垢,如有油渍应立即抹干净,否则不得入库。

  7.气瓶仓库应保持阴凉,通风良好,库内不得有热源、明火。满装气瓶不得受日光曝晒,也不宜受风吹雨淋,库温超过35℃时,应有降温措施(如冷水喷淋)。

  8.气瓶仓库地坪宜为不发火地面,应平整。

  9.气瓶应平卧放置,顺向一个方向,留有通道,妥善固定。堆放不应超过五层,并有防止滚动的措施。有固定框架的气瓶可立放,但不应倒置钢瓶。

  10.退库的空瓶不得全部放空,应留有余压。退库空瓶应逐一检查瓶阀,旋紧后再旋上瓶帽,方可入库。

  11.气瓶应按规定漆色、标明字样和色环、附件齐全(瓶阀、瓶帽、胶护圈)、不超过检验期限(检验合格证),否则不予接收入库。

  12.发现有漏气部位,应将瓶移到库外,即时处理。

  13.气瓶应建档,并按规定进行管理,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

编辑: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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