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恺区城管执法部门:改善城市面貌 提升城市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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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仲恺高新区持续加大力度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形象,着力打造国家一流高新区。该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坚持突出重点,强化市容市貌管理,着力开展“两违”整治,稳步推进户外广告设置规范化。据统计,2020年,仲恺高新区共拆除“两违”建筑225万平方米,拆除各类违规户外广告牌4344块(处),面积37892平方米。

  

拆除违规户外广告牌。

  整治“两违”

  建立“天上看、地上查”模式整治“两违”

  违法用地、违法建筑,不仅侵占城市公共资源和发展空间,严重影响市容市貌,也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近年来,我市大力推进“两违”整治,提升城市面貌。正加速提升城市品质的仲恺高新区,更是借此契机深入整治“两违”。

  今年以来,仲恺高新区“两违”整治力度不放松,区整治“两违”工作领导小组已召开3次整治“两违”专项工作推进会议,进一步对全区整治“两违”工作进行部署,层层传导压力,压实整治责任。利用无人机航拍查控打击违法建设,建立“天上看、地上查”的查控模式,通过航拍数据比对,将航拍图斑及时下发,各镇(街)对新增违法建设做到及时发现、立即处置。据统计,今年以来截至6月3日,共航拍并下发给各镇(街)新增建筑变化图斑17期,其中全区全域4期、重点区域13期;全区各镇(街)拆除新增“两违”建筑1638宗。

  从无人机航拍新增建筑变化成果对比显示,全区自建房新增建筑变化图斑数量呈大幅下降趋势,已从每月最高峰值的350多宗下降到了10宗以内,各镇(街)管控工作成效显著。

  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共治氛围

  在推进整治、严格监控的同时,区城管执法部门也注重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共治氛围,通过做好整治“两违”政策的宣传,进一步提升居民依法依规用地和建设的意识。

  “各类抢建、超建、偷建问题,不仅会严重扰乱城市建设秩序,造成安全隐患,对当事人来说,也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区城管执法分局有关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举了个例子:有一次,执法人员巡查至潼侨镇新科大道某项目工地时发现,惠州市某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擅自进行建设,已建成建筑面积近1.4万平方米。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最终,该公司被处以工程造价9%的行政处罚,被罚款200多万元。

  为让市民充分了解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危害,区整治“两违”办联合区宣教文卫办制定印发了《仲恺高新区拆除“两违”建筑专项行动宣传工作方案》,制作了“两违”宣传海报发放至园区、镇(街)。

  与此同时,还畅通举报渠道,充分发动广大群众参与整治“两违”工作。运用“网络问政”“惠民城管通”等网络平台收集民意及诉求,加强信访案件的处置。

  规范广告牌

  打造广告牌设置示范小区和示范街道

  影响城市形象、危害公众安全的,还有杂乱无章、违规设置的广告牌。早在去年,区城管执法部门就全面组织开展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规范管理整治,2020年共推进拆除各类违规户外广告4344块(处),面积37892平方米。

  “今年,在前期违规户外广告招牌专项整治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我们将重点做好各自行业领域内的户外广告牌规范设置工作。”区城管执法分局有关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介绍,该局召集了区内资质较高的28家广告制作公司召开广告制作规范化协调会议,征求广告招牌制作方对制作标准的意见建议,推动其成立行业协会,规范行业经营准则。在此基础上,今年2月,该局草拟了《仲恺高新区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规范管理实施方案》,从源头上规范广告招牌管理。

  同时,对中心区域的32条主要干道和172个商住楼宇的广告招牌进行摸底,协调规划、国土资源、经发等部门,为编制《仲恺高新区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控制性详细规划》做好准备工作。

  “我们正在规划建设示范小区和示范街建设,为全区广告招牌设置提供样板。”该负责人介绍,该局已拿出《仲恺高新区招牌规范化建设三街三楼盘示范性建设规划方案》。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或临时户外广告牌,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拆除的,由市、区城乡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该负责人提醒,违规建设户外广告,还将面临罚款。

  为强化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指引,该局已印发1万多份《惠州市招牌标识规范化设置指导(试行)》和《惠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强化商户法治意识。

  知多点

  《惠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或者遮挡指示路牌、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识及其支架的;

  (二)霓虹灯、LED等光源性广告设施与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设施距离过近,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与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识相似,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识正常使用的;

  (三)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四)利用行道树、绿化带、道路照明设施、电线杆、路名牌、公用座椅,侵占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或者阻碍机动车、行人通行的;

  (五)利用立交、高架道路桥梁、危房、违章建筑的;

  (六)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七)利用建筑物屋顶外轮廓线以外空间的;

  (八)利用住宅建筑或综合建筑的住宅部分的;

  (九)在国家机关、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建筑控制地带的;

  (十)属立柱式广告设施的;

  (十一)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十二)利用堤防、水库大坝和河道湖泊等管理区域影响水利工程和行洪安全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文/图 惠州日报记者林丽娟 杨敬贺 魏怡兰

  统筹 惠州日报记者林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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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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