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关注文明行为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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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关注文明行为立法工作

  建议国家层面加快推进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

  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明显提升。但社会上一些不遵守文明行为准则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有些问题成为“社会公害”,给各地城市管理、社会治理带来了难题。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我市全国人大代表、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黄细花提交了《关于推进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的建议》,建议在国家层面加快推进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提升全国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


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黄细花。(来自黄细花的新浪微博)

  以法治思维法治手段保障精神文明建设不断走向深入

  黄细花说,推进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是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有关部署的有力举措。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要强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制度保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制度,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推动文明行为等方面的立法工作。

  “推进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是对现有法律法规的积极补充完善。”黄细花说,我国目前关于公民文明行为的法律规范,除了国家层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公民不文明行为进行了相对系统的规定之外,其余的基本都停留在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各省市对于文明行为立法也做了一些探索,自2012年深圳首开规范文明行为的立法先河以来,目前全国共出台了194部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地方性法规,其中包含11部省级地方性法规、183个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另外还有5部地方规章。但这些条例缺乏中央统一规范,内容较为零散和单薄,缺乏一部较为全面和完整的法规予以促进。

  黄细花认为,推进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是约束市民不文明行为的有力支撑。在法治建设的初期,由于诸多原因,立法部门没有将“拒食野味”“高铁霸座”“文明祭扫”等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水平的提升,社会对以上问题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上述部分热点问题已陆续入法,但大部分问题还停留在道德规范层面,法律层面还存在许多遗漏。她建议,有必要在现有法规基础上,对不文明问题予以法律约束,使文明行为法规更加完备。

  建议司法部门在制定法律的同时明确执法机构

  黄细花建议司法部从国家层面组织开展立法调研,深入总结我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经验和不足,明确立法工作方向和重点,研究出台《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要明确文明立法的边界。”黄细花建议,开展文明行为立法应当仅针对“公共文明”,正确界定“公共文明”的外延,改变过去仅将公共文明等同于公共卫生、公共秩序等思维,从城市中人的理念、精神气质和心态出发,将公共卫生、公共秩序、公共交往、公共服务、公共参与、公共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公共物品的使用和消费等都纳入文明行为范畴。同时,要完善配套执法制度。建议司法部门在制定法律的同时明确执法机构,以实现对不文明行为的配套执法。

  记者了解到,我市推进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已作探索,推动出台《惠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写进了今年的市政府工作报告。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明确提出要着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确保各项立法导向更加鲜明、要求更加明确、措施更加有力。2019年,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将推进文明行为立法纳入文明城市考核指标。目前,《惠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正通过市政府门户网、惠州文明网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计划今年5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今年内完成审议并交付表决。

  惠州日报记者黄晓娜

  

编辑:海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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