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类人员可获救助!《惠州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印发

  近日,惠州市医疗保障局、惠州市民政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惠州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细则》对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待遇标准、资金筹集和管理、部门职责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确保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服务。《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医疗救助对象分类和资助参保内容有调整

  医疗救助,是指对符合条件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对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支付,帮助其获得基本医疗服务。

  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医疗救助对象因病(含生育和非因第三人意外伤害)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包括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含住院起付标准,以下统称政策内费用)和符合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目录范围但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细则》明确,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以下九类人员: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记者了解到,与之前救助对象相比,本《细则》增加了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删除了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已不再有此类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更改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建档立卡对象更改为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之前纳入医疗救助保障的困境儿童分散到现有类别人群里分类保障。

  《细则》同时明确了资助参保内容,即对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保的资助参保,以资格认定地的基本医保为标准进行资助。其中,在惠州市认定的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其参加惠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资助参加居民医保的标准给予资助。同时规定参加非资格认定地居民医保或职工医保的,原则上不给予资助。新增的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在相关部门认定其救助对象身份前已经自行参加当年度居民医保的,按规定资助参加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

  特困人员、孤儿等五类救助对象

  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

  《细则》调整了医疗救助待遇标准。《细则》指出,医疗救助对象年度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下列标准予以救助:

  年度救助起付标准: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惠州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四舍五入取整数到元),其中,普通门诊和门诊特定病种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惠州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据统计,惠州市2022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4890元,10%为4489元,25%为11223元)。

  医疗救助标准:各类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在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上费用,其属于政策内费用的,按照100%比例予以救助;属于目录内自费费用的(不含超标准床位费),根据人员类别,按以下比例予以救助: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的比例予以救助;低保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

  倾斜救助标准:各类医疗救助对象经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不包括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年度起付标准),超过惠州市上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的部分,予以倾斜救助,救助比例为70%,不设年度救助限额。

  《细则》同时明确了不纳入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费用,具体包括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救助采取“一站式”结算服务方式。医疗救助对象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不能实行“一站式”结算的,由医疗救助对象本人或监护人持当年就医时医生开具的处方或住院清单和有效票据(原件丢失的可凭当次有效票据的复印件)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以“零星报销”的方式申请救助。

  惠报全媒体记者骆国红 马海菊

编辑:洪东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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