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公安提醒您:出租房屋未依规登记承租人信息的要被处罚喔请记得收租的同时依规登记承租人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的,或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居住地址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公安部关于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
1.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
2.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
3.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
4.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
5.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警示案例
案例一
近日,我市警方在对辖区内出租屋进行巡查时,发现一对涉嫌卖淫的男女,据调查,二人均未按照规定登记个人入住信息,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该出租屋房主马某和谢某二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近日,番禺警方发现房东陈某将位于大石街植村一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但没有登记承租人信息,导致发生一起严重违法犯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番禺警方对出租屋管理者胡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对房东陈某作出行政处罚十万元。
案例三
近日,珠海警方到红旗镇一公寓进行检查,发现入住在该公寓的李某、唐某为未成年且该公寓未落实未成年人入住“五个必须”规定,后经调查,二人被迫在此卖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珠海警方对该公寓处以罚款三万元并责令停业整顿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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