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首个气候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条例3月1日起施行

  2月27日,广东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和省气象局联合召开贯彻实施《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座谈会,记者从会上获悉,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制定关于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省气象局监测网络处(气候变化处、生态资源处)副处长谢青林介绍,该条例成为广东首部气候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相关条例,将有助于提升应对气象变化能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愿景,并保护自然环境、保障生态平衡、发挥气候资源的生态价值。

  建立完善气候资源探测站网

  气候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条例在气象行业标准的基础上,明确将气候资源定义为:能被生产、生活和生态利用的太阳光照、热量、降水、云水、风、大气成分等自然物质和能量。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组织开展气候资源探测、调查、评估、区划等,应加强气候资源探测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气候资源探测站网。

  同时,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建立和完善气候资源数据库和共享目录,依托省政务大数据中心与政府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实现信息互联共享。并应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分布、变化以及可利用情况开展综合调查,对气候承载力、气候风险以及气候资源的有效性、可利用性等进行评估。

  条例特别强调,应当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科学利用的原则,预防、控制和减少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其中,工程建设、工业生产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应当与气候承载力相适应,避免或者减少对气候和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统筹考虑大气流通、污染物扩散条件等因素,合理设置通风廊道,加强对通风廊道附近建筑物、构筑物规划设计的管理,保障空间环境的大气流通,改善城市气候环境。

  条例还明确,进行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时,应当组织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确需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省重点建设工程按照项目类别实行目录管理。

  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时,应使用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按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还进一步规定“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对于这一规定,谢青林表示,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不会影响项目的审批和建设进度,但为了更加科学合理,气候可行性论证一般在项目立项阶段平行开展,并在建设过程中进行监督管理。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大型太阳能利用项目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范围很广,条例在能源、旅游、农业等方面进行规范。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统筹考虑太阳能可利用程度,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大型太阳能利用项目。针对风能,也应当统筹考虑风能可利用程度,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大型风能利用项目,促进风能资源规范有序利用,鼓励利用风电功率预报技术,提高风能利用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气候资源特点,鼓励合理开发利用云雾景观、物候景观及避暑气候、康养气候等气候资源,发展特色旅游产业。

  在农业领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综合考虑气候资源特点,结合气候资源区划,引导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发展设施农业、特色农业、观光农业等,并开展精细化农业气候区划编制、农产品气候品质评定、气候品牌创建等。

  南方日报记者 张子俊

编辑:李影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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