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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证监局集中公布了多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对奥园集团、鸿达兴业集团、雪松实业集团、宜华企业、颐和地产等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做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主要原因是其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等。这一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决定书,前述公司应于收到决定书30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网站截图。
南方+记者 唐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