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程》
(以下简称《规程》)
自7月1日开始实施
新规缩短生育津贴的办理时限
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
并新增明确
失业人员享受
生育保险待遇经办规定
一起来看看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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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短了办理时限
据了解,《规程》的发布将使职工生育保险业务经办更标准高效,其中包括缩短办理时限。
经办机构受理生育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生育津贴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经办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原为20日)内拨付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
确保失业人员
按规定享受待遇
《规程》新增明确失业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经办规定,确保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规程》指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在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停止缴费的,其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自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应的待遇。
失业人员享受待遇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新规其他主要内容
《规程》要求,经办机构提供生育保险服务,负责生育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并免费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核对医疗保险缴费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记录、生育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规程》明确,经办机构按照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享受产假天数及职工计划生育手术享受休假天数有关规定,核定其可享受的生育津贴待遇。核定计算办法如下:
生育津贴=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
失业人员生育津贴=失业人员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参保地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缴费工资之和÷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
本年度新参保的用人单位,生育津贴以该单位本年度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同时存在两种以上计划生育手术情形,或者同时存在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情形的,合并计算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
《规程》
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有效期3年
延伸阅读:
深圳生育津贴如何申领?
在职职工
申领方式:由用人单位登录单位网上服务系统(https://sipub.sz.gov.cn/hsoms/)提交申请。系统后台即时审核,匹配数据成功的即时办结,匹配数据不成功的,根据提示上传资料。
系统根据申领时职工是否休完产假自动判定拨付模式。生育假期结束前申领,为按月拨付模式;生育假期结束后申请,系统将一次性拨付对应生育津贴。
失业人员
上月由失业保险基金成功缴纳生育保险且本月成功申领失业金的失业人员,可在分娩、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次日起三年内,向本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申领方式:进入深圳市医疗保障局“个人网上服务系统”,点击“在线办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失业人员)”,按要求进行申领(相关部门审核工作人员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完毕)。
来源: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卫生在线、深圳医保、幸福福田,转载请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