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入住的空置毛坯房,竟被邻居当作“私人仓库”堆放杂物?因杂物起火酿成火灾,导致楼上业主财产受损,损失该由谁承担?近日,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亚湾法院”)审结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判决擅自堆放杂物的业主对其过错行为导致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2024年2月9日凌晨,大亚湾某小区7栋3103号房突发火灾,火势迅速蔓延至楼上业主吕某居住的3203号房,火灾导致其房屋墙体被烧黑、部分物品损毁。事后,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明确起火场所为3103号房客厅,现场为原始毛坯状态,无装修痕迹、未安装电气线路、无危化物品存放,排除室内电气线路故障及外来飞火引发火灾的可能,最终认定起火原因为“遗留火种点燃周边可燃物并蔓延成灾”。
进一步调查显示,3103号房业主为王某,其购房后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在房内放置任何物品,更未同意任何人使用该房屋;而同楼层3105号房业主杨某,此前因在31层公共走廊堆放物品,被该小区物业公司张贴整改通知要求清理。整改期间,杨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走廊内的物品全部转移至3103号房内堆放。庭审中杨某亦确认,案涉31层仅有其一人居住。
为确定房屋受损情况,吕某向法院申请对其房屋受损部分进行价值评估。经鉴定,案涉房屋受损部分价值为9298元,吕某为此支出鉴定费4000元。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吕某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将杨某、王某及该小区物业公司诉至大亚湾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对9298元房屋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合法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定书,案涉火灾为遗留火种点燃3103号房内可燃物引发,王某作为3103号房业主,未在房内安装电气线路、未放置物品,也未同意杨某堆放可燃物,对火灾发生无过错,无需担责;3103号房内可燃物为杨某擅自堆放,且31层仅有杨某居住,其对事故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物业公司已在公共区域张贴整改通知,要求杨某清理堆放杂物,履行了物业管理义务,亦无需担责。
据此,法院判决杨某赔偿吕某财产损失9298元及鉴定费4000元,共计13298元,驳回吕某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杨某不服提起上诉,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明确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该权利具有排他性。无论房屋是否入住,业主所有权均受法律保护,未经同意擅自占用他人房屋堆放杂物等行为,均可能构成侵权,侵权人须依法承担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法官同时提醒,空置房业主应定期查看房屋,或委托物业、亲友巡查,避免房屋被他人擅自占用;若发现公共区域或空置房屋存在堆放易燃物等安全隐患,应及时提醒或向物业、消防部门反映,提前防范火灾等安全风险,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居住环境。
惠州日报记者曾静妍 通讯员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