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水牛的牛角顶起受伤!惠东审理一饲养动物损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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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东审理一饲养动物损害案,养动物要如何履行看管义务?

  不听劝阻进入圈养区域,导致被水牛的牛角顶起受伤,日前,一宗饲养动物损害案件在惠东县法院开庭审理。

  日常生活中,动物饲养者要如何履行看管义务?市民如何避免受到伤害或承担责任?惠东县法院发出温馨提示。

  案情回顾

  刘老板打算在白盆珠镇某村租赁场地用于经营户外项目,于是便前往该地进行考察。赖叔叔和龚阿姨是当地农民,在该地块附近饲养着几只水牛,并用铁线网将牛群圈养地块围蔽起来。

  龚阿姨看见刘老板在牛群圈养地附近考察,便提醒道:“虽然牛群有拴绳,但是牛群中有几只刚买来的生牛会怕人,所以不要靠近牛群,小心受伤。”

  几天后,刘老板再次前往该地进行考察,并进入了铁丝圈内。刘老板虽然看到远处有一头黑色水牛,但当时并未在意,而是继续举起手机在附近拍照。当刘老板转头望向身后时,就发现水牛向自己加速冲来,刘老板躲避不及,被水牛的牛角顶起受伤。刘老板治疗期间,产生各项费用6.7万余元

  案发时,赖叔叔和龚阿姨两人正在村集体开会,为了方便牛群遮阴和喝水,解开了牛群的绳子。

  法院审理

  惠东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刘老板因遭到被告赖叔叔、龚阿姨所饲养的牛攻击致伤,涉案圈养牛群的场地面积较大且牛群数量较多,两被告未用绳子拴住牛群,且案发时处于无人看管状态,足以认定作为饲养人的两被告在本案中存在对牛群管理不善的问题,具有一定过错,依法应对原告刘老板因本次事故的损失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而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对其自身损害的发生亦存在重大过失,依法可减轻两被告的责任。首先,对于牛群可能会攻击人的情况,被告龚阿姨已在案发前对原告进行了提醒和告知。其次,被告已尽到最基本安全管理义务,将牛圈养在围蔽的相对封闭的空间内。最后,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潜在的危险有充分判断和认识能力,其在未经被告的同意及未在被告陪同的情况下擅自闯入牛圈,对于轻信能够避免风险的自身行为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最终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综上,法院认定被告承担40%的责任,原告承担60%的责任

  法官说法

  除了农村家庭会饲养猪、牛、马等的动物作为畜产品外,许多城市家庭也会饲养猫、狗等作为宠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动物饲养人对饲养动物具有管理义务,如果不幸发生了饲养动物伤害他人的情况,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将推定饲养人存在管理过错,并且需要对此承担侵权责任。除非饲养人能够举证证明受害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才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通过本案的审理,一方面,提醒动物饲养者要注意文明饲养,履行看管义务,让动物在自己的视线范围内活动,及时有效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动物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伤害他人。另一方面,提醒群众不要随意接近、触摸、挑逗动物,避免因此而受到伤害或承担责任。

  南方+记者 卢慧

  通讯员 王雪良 李欢思 蔡嘉威

  

编辑:海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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