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10月8日起施行

  近日,

惠阳区自然资源局发布

《惠州市惠阳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解读,

《实施细则》将于2023年10月8日起施行

  《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补偿办法》)于2021年7月16日发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为更好地实施《补偿办法》,提高《补偿办法》的可操作性,《实施细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惠阳区实际,对《补偿办法》作具体的解释、细化和补充,有利于惠阳区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工作的顺利开展。

  《实施细则》共二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各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办理提存公证的情形、夹心地和边角地的补偿、地类核查、无产权证村民住宅评估补偿面积的确定、合法继承祖屋的补偿、村民住宅安置房的置换、在建村民住宅房屋的补偿、无产权证村民住宅以外住宅房屋评估补偿面积的确定等,并配套有附件《惠阳区房屋市场租金标准》《其他补偿项目补偿标准》。

  《补偿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住宅包括村民或非村民合法继承的位于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或村小组的祖屋。由于存在个人因合法继承祖屋形成一户有多栋房屋的情况,《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结合惠阳区实际情况,根据“房随地走”原则明确了具体的补偿方式。

  《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结合惠阳区实际情况以及以往一贯做法,明确对1983年《广东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后建成且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未取得产权证的村民住宅可认定面

  积上限以及计算方式,解决惠阳区过去各镇(街道)存在政策理解不一致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惠阳区对无产权证村民住宅面积的调查认定工作。

  《补偿办法》第三十七条对安置房置换原则作出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了村民住宅可用于安置房等值置换的补偿金额、安置房价格确定方式以及可置换安置房的建筑面积限制条件等,具体规定如下:

  1.以村民住宅宅基地使用权价值、房屋建筑物价值和一次性签约补助总额,与所选择安置房的评估价值等值置换,安置房价格由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按有关评审管理规定予以确定。

  2.村民住宅权利人按等值置换计算出的安置房建筑面积,选择建筑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并且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实际选择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被征收村民住宅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或实测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也不得大于等值置换计算出的安置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

  (2)被征收的村民住宅房屋证载建筑面积与实测建筑面积不符的,不得大于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或实测建筑面积中的较小者10平方米以上;

  (3)被征收的无证载建筑面积村民住宅房屋,每户最多可置换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安置房;

  (4)有条件选择多套安置房的,多套安置房建筑面积之和不得大于等值置换计算出的安置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且不得大于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或实测建筑面积中的较小者10平方米以上。

  此外,为维护村民切身利益,《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明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前主体工程已完工但尚未全面建成的框架、混合结构的村民住宅房屋,经认定符合一户一宅的,可以按照村民住宅进行补偿,但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补助和限时搬迁奖励。

  同时,结合惠阳区以往征收补偿过程中遇到实际情况,为提高工作效率以及统一补偿标准,惠阳区对常见补偿对象制定对应的补偿标准,具体包括电子监控、蜂箱移装费用补偿标准以及门楼补偿标准。

  南方+记者 蓝单

编辑: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