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政策实施7个月惠州696家企业近2.2万人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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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类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政策实施以来广受欢迎
工伤新政为更多劳动者撑起保障网

  惠州日报讯 (记者骆国红 通讯员叶泽亮)今年4月1日起,我省全面实施《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根据该办法,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等8类特定人员在惠州市可按规定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据了解,该项惠民新政受到我市从业单位欢迎,截至10月底已有696家企业共21986人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参保人数排全省第六位,工伤新政扩面效果初现。

  线上线下强化宣传提高惠民政策知晓度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和群众对最新工伤政策的了解,提高惠民政策知晓度,11月3日,《超过退休年龄等特定人员单独购买工伤保险》专题宣讲在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仲恺工业园区举行,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负责人为广大员工详细介绍了工伤保险法规政策解读概要、特定人员工伤保险政策解读概要,包括工伤保险的基本概念、法律法规、工伤认定标准、灵活就业人员如何购买工伤保险等。宣讲结束后,与会员工纷纷表示受益匪浅,对工伤保险有了更深了解。

  为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强化政策落地效果,市人社部门多措并举加大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政策宣讲力度,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新政策宣传培训。如录制专题小视频6部,在惠州不同新媒体平台播放;累计走进50家企业开展政策宣讲活动,累计培训人数4980人次;印刷宣传海报5000份,在不同企业、社区及有关场所张贴,同时为市民宣讲解读新政策、发放宣传资料,对市民提出的问题解惑释疑;依托本市主流媒体制作专题宣讲片,针对热点问题及时给予回应,进一步扩大宣传效果。

  经过广泛宣传和推进,我市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及参保率不断提高,截至10月底已有696家企业共21986人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不得将应依法参加社保的职工改办单项参加工伤保险

  据了解,该办法自4月1日起实施,在从业单位工作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实习学生、单位见习人员及提供网约车、外卖、快递等劳务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依法组建的志愿服务组织招募从事应急救援、公共卫生防控、大型活动等特定公益活动的志愿者,已享受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或病残津贴人员、村(社区)两委人员等8类特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为更多劳动者撑起了“保障网”,让他们工作更安心、权益更有保障。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以前只能四险捆绑统征,8类特定人员不符合政策要求,无法购买,对企业而言,用工风险很大。“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政策实施后,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保障体系,扩大了工伤保险覆盖面,保障了受到工伤伤害的广大灵活就业人员的利益,化解了各类单位的工伤风险。”

  根据要求,从业单位可自愿选择为特定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实行“五险统征”的参保模式。特定人员未与从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业单位可自愿选择为其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将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改办单项参加工伤保险。

  该负责人指出,按规定,从业单位可在生产经营地为特定从业人员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其缴费费率按照其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规定执行,即直接适用该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标准。

  热点答疑

  1、同一人能否同时参加职工社保和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

  可以。同一个单位同一个人同一个时段只需一份工伤保险,原则上参加了职工社保就不必再参加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但是,不排除平台企业、家政企业某些管理人员,在业余时间兼职从事网约车、快递、外卖、家政等服务,这种情形下同时有两份工伤保险即同时参加职工社保和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也是符合规定的,但同一事故不可享有两份工伤保险待遇。该办法第8条第四款规定“同一个从业人员的同一个工伤事故不应重复认定工伤”。所以,申请工伤认定要看其对应的具体工作原因性质类型,如属于劳动合同工作范围的应以职工社保申请,如属于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从业活动类型的应以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申请。

  2、单项参保后,最快什么时候可以享受待遇?

  该办法明确,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业人员,其工伤保险关系自办理参保手续次日起生效;未按规定缴费的期间工伤保险关系暂不生效,自实际缴费次日起生效;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不实行补申报、补缴费或者退费。

  3、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的各类争议问题怎么处理?

  ⑴劳动关系争议:参保的从业单位与从业人员,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可按照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处理。

  ⑵工伤认定争议:从业单位与从业人员(及其近亲属)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处理。

  ⑶劳动能力鉴定争议:从业单位与从业人员(及其近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0条规定处理(自签收之日起15天内申请复查)。

  ⑷工伤保险待遇争议(基金支付):从业人员(及其近亲属)对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处理。

  ⑸工伤赔付待遇争议(基金支付外):从业单位与从业人员(及其近亲属)对单位负责的赔付待遇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国红)

编辑: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