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带娃”动真格!惠州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他们培养靠教育,而教育的基础在于家庭。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各地陆续纷纷发布《家庭教育令》,督促家长正确行使监护责任,开启了“依法带娃”新时代。

  探视孩子受阻该如何办?未实现探望权可以拒付抚养费?近日,惠东法院在一起抚养费纠纷中,对未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的父母双方发出了《家庭教育令》,督促父母双方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这是我市法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

  

《家庭教育令》督促离异父母双方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职责。?

  案情:未实现探望权拒付抚养费

  2019年8月,沈某(妻子)与黄某(丈夫)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的大儿子小达(化名)与二儿子小锦(化名)均由父亲黄某抚养,并由父亲承担全部抚养费。

  离婚后,小达与小锦均跟随母亲沈某生活,父亲黄某仅于2021年3月至12月期间每月支付200元至1600元不等的抚养费,离婚至今,共支付了6800元抚养费,亦未履行其他监护责任。

  小达与小锦遂诉至惠东法院,要求黄某支付尚欠的抚养费以及教育费等合计15万元。庭审中,黄某辩称沈某阻挠其行使探望权,主张沈某侵害了其抚养权。

  惠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抚养费纠纷,父母对子女有法定抚养义务,两原告诉请黄某支付抚养费的理由充分,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抚养是义务,黄某不能以未能实现探望权而拒绝支付抚养费。沈某与黄某应站在子女的角度考虑,以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妥善处理抚养费及探望权问题,让孩子能同时感受到父爱与母爱,为孩子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法院:《家庭教育令》纠正父母监护责任

  为指导、督促黄某、沈某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惠东法院对法定监护人黄某、沈某怠于履行监护责任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对监护人黄某、沈某发出《家庭教育令》。

  家庭教育令内容为:一、义务履行人黄某应当积极主动支付抚养费,积极行使探望权,在探望期间不得存在虐待、隐匿、转移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义务履行人沈某应积极配合黄某行使探望权,不得存在个人或阻止他人拒不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的行为。

  三、义务履行人黄某、沈某应依法积极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做好对被监护人的家庭教育,关心、关注子女生活、学习和身心发展,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促进子女健康成长。

  惠东法院法官认为,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家长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相关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

  文图 惠州报业全媒体记者邱若蓉 通讯员 张二好 陈育敏

编辑: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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