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煤气”销售点藏匿惠城上寮村居民区 老板获刑

  “与法同行,共建法治惠州”。燃气和大家的生活息息相关,然而,一些商贩为了谋取利益,在没有获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无证经营液化气,甚至将这些“黑煤气”的制售点藏匿于居民区,这可是不小的安全隐患。

  被告人谢某所经营的“黑煤气”点就位于惠城区江北街道上寮村的一处民宅,从储存到销售,2020年6月到2021年6月期间,谢某在这里把“黑煤气”的生意做得风生水起。

  惠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丁金亮:

  “本案是江北街道办在日常的检查中,经过排查发现了谢某经营的这个煤气点存在安全风险隐患,他们发现她有经营这种黑煤气的行为,然后就向公安部门提供了线索,公安部门经过侦查,发现谢某确实存在这种非法经营黑煤气的行为,然后进行了依法查处。”

  谢某在没有办理和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将从废品站收购回来的空燃气瓶交给他人充气,然后再将这些灌装好的“黑煤气”运回民宅处储存,继而对外销售。案发后,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到44个燃气瓶,其中8个为15公斤规格的重瓶。经过检验,这些燃气瓶中的物质,满足标准中商品丙丁烷混合物品种质量指标要求,属于危险化学品。

  惠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丁金亮:

  “它是属于易燃易爆的物品,它的经营要取得经营许可的,但是她在未办理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不能确保她出售的燃气瓶符合我们的安全标准,有引发现实危险的隐患,她经营的场所又在居民区,人流量又比较大。”

  因此,检察机关以危险作业罪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经审理查明,谢某在民宅处储存、经营,并向不特定对象出售,共计收入190111元。

  惠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丁金亮:

  “我们经过审理,认为谢某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经营黑煤气,存在足以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现实危险,她的行为按照2021年3月1号起实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加的危险作业罪的犯罪构成来看,她是构成危险作业罪,那我们也就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危险作业罪的相关规定,对她进行了定罪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谢某犯危险作业罪,并判处拘役五个月。事实上,此前这类犯罪行为通常是按非法经营罪进行审查定罪,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有了更加明确的界定。

  惠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丁金亮:

  “2021年3月份开始实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就增加了危险作业罪的罪名,对于我们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有可能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几种重大违法行为,纳入到了危险作业罪的调整范围,这样的话,目的更主要的是对我们生产行业中,生产或作业中存在的危险行为进行预防。”

编辑: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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