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保局:用人单位应在工伤发生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

  近日,参保职工蔡某某来经办前台办理工伤医疗费用报销,经审核蔡某某没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2年9月2日受伤,2022年10月17日申请认定),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蔡某某申请报销的2022年9月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对此,市社保局特别提醒,各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若职工发生工伤,应在工伤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认定申请,否则在此期间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问:什么是工伤参保的“30日”规定?

  答:《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的通知》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问:用人单位未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有什么影响?

  答:《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问:什么是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30日”规定?

  答:《条例》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问:未按“30日”时限申请工伤认定会有什么影响?

  答:用人单位未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惠州日报记者骆国红

编辑:任己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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