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惠州市自然资源局 惠州市教育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惠州市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通知将于今年12月28日实施,有效期五年。《管理办法》拟进一步明确配建标准要求,确保适龄幼儿、儿童和少年实现就近入学。
2021年,《惠州市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截至目前已试行三年。在此基础上,我市新出台的《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等行为,完善和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保障适龄儿童和少年就近入学。
为确保学校建设保质不走样,新的《管理办法》对规划设计、建设、移交等流程进行了规范。其中,规划设计条件要求配建教育设施的住宅项目,必须按规划条件要求配建;对于出让合同、规划条件没有要求配建教育设施的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如有增配意愿,增配的教育设施建筑面积可不纳入原项目的计容面积,建成后的教育设施应无偿移交给教育主管部门。
建设方面,《管理办法》明确,在我市分期开发的住宅项目配建学校应与住宅开发项目首期同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对有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未列入首期建设的,由各县(区)政府责令限期开工。对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建设单位,将由属地住建、城管、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相应权限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为确保学校按时投入使用,《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建成移交时序。建设单位要在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将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移交给属地政府。配套教育设施在完成各项验收办理、符合办理产权登记条件后,建设单位需协助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30天内办理登记手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接收配套教育设施后,应当在完成移交手续之日起一年内投入使用,办成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幼儿园。
现就《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