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新规:新建住宅配建学校须与项目首期同步验收

原标题

我市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新规12月28日起施行

新建住宅配建学校须与项目首期同步验收

  ●惠州日报记者邱若蓉 通讯员邹铭

  近日,惠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惠州市自然资源局 惠州市教育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惠州市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配建标准要求,确保适龄幼儿、儿童和少年实现就近入学。该办法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管理办法》提出,配套教育设施与住宅项目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建设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分期开发住宅项目,应与首期住宅项目同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住宅项目竣工验收。

  同步配建移交一年内应投入使用

  强化教育资源配置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在金山新城马安片区,看着惠州一中实验学校、德威江誉城小学等多所学校陆续建成使用,住在该片区的市民邓小姐对小孩就近入学难的顾虑总算消除了。在片区多个住宅小区先后建设的情况下,不断有学校建成,满足了区域住户就近入学的需求。

  近年来,惠州持续加大配套设施建设力度,有序完善行业管控机制,同时积极吸引市场投资共同担当完善小区教育设施的配套。

  在2021年,我市就出台《惠州市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对小区教育设施配建要求予以明确。今年4月,我市再次编制《惠州市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对此前办法进行优化完善。

  “对试行管理办法进行评估,经专家论证针对性进行修订完善。”市自然资源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会同市教育局、市住建局编制《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惠州市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等行为,完善和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保障适龄儿童和少年就近入学。《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管理办法》明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配套教育设施与住宅项目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原则建设配套教育设施。分期开发的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应当与首期住宅项目同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与此同时,为确保学校能够及时投入使用,《管理办法》对于移交的时限和投入使用也作出了规范。

  《管理办法》提出,建设单位应自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移交给属地人民政府,对约定无偿移交给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套教育设施,在配套教育设施各项验收办理完成、符合办理产权登记条件后,由建设单位协助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30日内向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同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接收配套教育设施后,应当在完成移交手续之日起一年内投入使用,办成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幼儿园。

  未与首期同步验收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除了明确教育设施配建和移交时序,《管理办法》还对规划设计、建设、移交等流程进行了规范,确保学校建设按时保质不走样。

  在布点规划阶段,《管理办法》明确,市、县(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编制中小学、幼儿园布点的专项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在土地出让环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住宅项目用地出让规划条件时,应根据上述布点规划,明确配套教育设施的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办学规模、交付使用条件以及无偿移交等相关要求。

  在小区建设中,《管理办法》明确,住建主管部门将会同自然资源、教育、城管执法等部门,对新建、改建(改造)、扩建住宅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建设单位,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配套教育设施建成后,主管部门还将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要做到同步建设,不能光靠开发商的自觉与担当,更需要来自政府的监管、约束。对此《管理办法》明确,配套教育设施建设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住建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分期开发的住宅项目,配建的教育设施应与首期住宅项目同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住宅项目竣工验收。对有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未列入首期建设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开工。

编辑:任己章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