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东江流域今起禁渔4个月 违者最高罚款五万元

  惠州日报讯 (记者陈春惠 通讯员徐天龙)在内陆天然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养护水域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记者从市农业农村局了解到,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我市东江水域进入禁渔期,禁渔范围包括我市管辖的东江干流、支流、通江湖泊及增江惠州龙门段水域,除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据介绍,今年禁渔期间,各县(区)执法部门将加强执法巡查,保持高压态势,利用执法船艇和执法车辆开展沿江河岸线全面巡查,加密执法巡查频次,积极通过“人防+技防”的措施和手段,全面消除执法死角和盲区,通过跨市县、多部门联合执法行动,集中清理整治涉渔“三无”船舶、违规网具,严厉打击“电毒炸”“绝户网”等各类违法捕捞行为。

  另外,禁渔期间在禁渔水域范围内进行渔业资源调查研究捕捞和养殖生产等需要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请广大渔民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共同维护正常渔业生产和东江禁渔秩序。禁渔期内,对违反禁渔期有关规定的非法捕捞行为,一经发现,执法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符合刑事追责的非法捕捞案件,一律移送司法机关。

  欢迎广大市民对违反禁渔期制度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752-12345。

  ◎温馨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编辑:任己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