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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管理办法》印发
一般案件处理费最低标准2000元
惠州日报讯 (记者谭琳 实习生刘炳南)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前印发新修订的《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管理办法》。对原《办法》进行修订,旨在贯彻落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要求,以仲裁案源多元化建设为目标,达到增强机构竞争力以及受案多元化目的。
原《办法》施行以来,仲裁委积极履行职能,在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化解民商事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仲裁业务不断拓展,仲裁作为多元化解矛盾的方式需求越来越大。原《办法》中有关仲裁处理费以及仲裁员报酬等部分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因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重新修订原《办法》。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仲裁处理费的收取和退费。处理费采取“一调二降三优化”方式进行调整,即一般案件处理费调整为案件受理费的30%,金融案件处理费调整为按案件受理费15%收取;专项类案件如集团类互联网银行仲裁案件和仲裁确认案件处理费分别降至500元、1000元收取;优化即一般案件处理费最低标准调整为2000元,处理费最高限额为10万元、金融类案件为5万元;涉及处理费退费事项授权仲裁委按照原则自行确定。
同时,调整了仲裁员报酬的最高限额和分配比例。第一,将原“首席仲裁员和独任仲裁员报酬每案最高不得超过68000元、仲裁员最高不得超过60000元”,调为“独任仲裁庭报酬不超过10万元;三人仲裁庭总报酬不超过20万元”。第二,降低了金融和仲裁确认案件仲裁员待遇,即仲裁员报酬由原来受理费的40%降至30%。第三,对于互联网等较为简单且批量的案件,仲裁员报酬统一按200元提取。
另外,修订后的《办法》将仲裁案件撤案、和解、确认形式结案的受理费退费标准进一步统一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