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停车场经营服务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各停车场经营者:
临近“中秋”“国庆”假期,我市部分旅游热门地区及宾馆酒店等场所停车需求将明显增加。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停车场特别是旅游景区周边停车场经营服务行为,塑造良好的城市形象,维护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保障消费者合法利益,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各停车场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及《惠州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诚信经营,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停车服务收费执行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有关要求进行;执行市场调节价的,在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上,结合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停车场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停车场收费标准等材料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停车场收费标准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信息变更后的材料。
二、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停车场经营者要在停车场入口处正面和缴费处显著位置设置规范的标价牌,标识要醒目,标价牌应标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依据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当停车场收费标准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及时调整更新标价牌。禁止只收费不服务,不得价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停车场经营者禁止采取误导性的收费标准、虚假宣传等标价行为和手段实施价格欺诈行为;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严禁超标准收费、变相多收费或少收费,不得改变规定的计费方式。
三、停车场经营者有下述违法行为的,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一)停车场经营者未依法办理商事、税务登记手续,并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有关资料的,依据《惠州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可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可处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
四、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各停车场经营单位要认真按提醒告诫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凡发现经营者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经济制裁;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
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可对有关停车场的经营服务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违法经营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热线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