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惠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出台,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确保本地区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规定的轮候期内得到保障,促进解决新就业职工、异地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办法》在2016年《惠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基础上增设了收入准入条件、公租房套型分配、房屋调换规定,优化了“公租房租金补助和核减”规定,展现出新亮点。
申请准入条件和配租管理均有新规定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科长杨健辉介绍,由于2016年颁布实施的《惠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助实施办法》和《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惠府〔2016〕25号)已过期失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启动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在参照原来政策基础上,《办法》对有关规定进行了完善优化。
(一)完善申请准入条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和《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要求,《办法》第十六条增设了收入准入条件,即“近一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县(区)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二)优化配租管理机制。在参照原来政策基础上,《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设定了租金补助和核减规定,并根据各县(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差异情况和有关部门意见建议,调整了租金补助档次及范围,扩大租金核减的覆盖面;二是在《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增设了公租房套型分配、房屋调换规定。
《办法》体现2个主要亮点
与旧政策相比,《办法》根据惠州市近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实际,结合当前社会生活情况,推出新措施,体现两大亮点:
亮点1:对轮候家庭予以发放租赁补贴
《办法》第二十七条衔接《惠州市城镇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管理办法》,在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者个人应保尽保基础上,扩面对正在轮候等待公租房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者个人发放租赁补贴,待配租公租房后停止发放。
亮点2:两室两厅以上房源优先满足三孩家庭
为加强家庭与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赋能增效。《办法》制定了与公租房申请家庭人口相适应的套型分配、房屋调换规定,将两室两厅以上的房源优先面向三孩家庭配租,进一步优化生育配套支持工作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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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1:申请条件
申请租住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应符合下列情形和条件:
(一)在本县(区)城镇生活和居住,且申请人户籍在本县(区)城镇的,申请公租房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在本县(区)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 近一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县(区)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4.在本县(区)未正在租住公租房、直管公房,未享受经济适用房。? ??
(二)在本县(区)城镇工作生活,但户籍未在本县(区)城镇的,申请公租房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持有本县(区)城镇居住证(本市户籍除外);
3.在本县(区)城镇工作,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一年(含)以上,或在同一用工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含)以上但未签劳动合同的;
4. 用工单位为申请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含)以上;
5.在本县(区)无自有产权住房;
6.近一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县(区)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7.在本县(区)未正在租住公租房、直管公房,未享受经济适用房。
关键词2:申请流程(配租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或者就业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就申请人申请材料及申请人家庭住房、收入等状况进行初审。
(三)审核。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公积金、税务等相关部门(单位)实施并联审核。
(四)公示公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办公场所并通过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五)登记轮候。住房保障部门分类登记,摇号排序,列入轮候库。
(六)选房入住。住房保障部门根据轮候顺序组织选房、签订租赁合同。
关键词3:困难家庭或个人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条件,且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含60%)的家庭或个人(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低保、分散特困供养、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人员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