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降低入户门槛:直系亲属投靠入户取消房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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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优化三条户口迁入政策条款

直系亲属投靠入户取消房产限制

  近日,《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惠州市户口迁入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正式印发实施。此次修订紧扣国家、省、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部署,全面提高要素协同配置效率,推动人力资源市场一体化,通过调整优化三条政策条款,进一步破除户籍迁移壁垒,提升便民服务质效,为惠州打造广东高质量发展新增长极提供坚强保障。

  新增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

  此次修订的核心突破,是新增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条款,落实“在除广州市、深圳市外的城市开展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探索居住证互通互认制度,加快消除城乡区域间户籍壁垒”的改革要求。

  修订后的规定第三条明确:持有我市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或无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但申请时在我市参保且在我市及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八市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申请落户惠州,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随迁落户。

  与之对应,第十六条第六款对“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认定标准同步调整:申请人持有我市及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八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或申请时在上述八市办理居住登记且连续居住半年以上(受理单位通过系统核实),各城市之间的居住登记时间可以累计互认。

  这一调整直接回应了湾区跨城就业群体的落户诉求,此前单一城市的居住时长限制被打破,人才流动的户籍门槛进一步降低,有助于推动公共服务同城化,缩小湾区城市群差距。

  购房落户无需等待不动产权属证书

  针对群众普遍关注的购房落户办理问题,新政对“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认定作出优化,进一步释放便民红利。

  修订前,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认定须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依据;修订后,第十六条第一款调整为“本规定涉及的‘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是指本市内属申请人本人、配偶、子女名下,房产用途记载为‘住宅’的房屋”,删除了“不动产权属证书”相关表述。这意味着群众办理购房落户时,可通过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商业银行或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的借款凭证(一次性付款无需提供)办理户口迁入,不再以不动产权属证书办结为前置条件。该调整既便利群众办理户口迁入业务,也进一步释放我市房地产市场活力,满足购房群众在中小学入学前尽快落户、获取学位的实际需求。

  投靠入户门槛降低

  此前直系亲属投靠入户要求本市户籍一方拥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不少无房户籍居民、集体户人员面临家属投靠难的问题。此次修订彻底放宽该限制,更好满足群众家庭团聚需求。

  修订后的第七条明确:与本市户籍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非本市户籍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原条款中“在本市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字样被删除,无论惠州户籍人员是否拥有房产,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均可申请投靠落户,更好地解决我市无房产户籍居民,其异地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父母来惠团聚的需求。

  热点答疑

  问:哪些城市的居住登记时间可以在惠州累计互认?

  答:我市及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八市的居住登记时间可以累计互认。

  问:“连续居住半年以上”需要自己提交证明材料吗?

  答:不需要。相关认定依据为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或居住登记系统记录,由受理单位通过系统核实。

  问:还没拿到不动产权属证书,可以办理购房落户吗?

  答:可以。新政不再要求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可凭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配合商业银行或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借款凭证(一次性付款无需提供)办理。

  问:本人是惠州集体户口,名下没有房产,配偶和子女可以投靠落户吗?

  答:可以。本次修订取消了直系亲属投靠的房产限制,只要与本市户籍人员共同居住生活,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均可申请投靠落户。

  此次户籍政策修订,聚焦市外迁入占比最高的“合法稳定居住就业入户”和“投靠直系亲属入户”两类核心业务精准优化,将助力加快我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提高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完善人口服务管理体系,进一步提升要素协同配置效率,为惠州高质量发展持续注入人口动能。市民如需了解更多办理细节,可向属地公安户政部门咨询。

  本组文字 惠州日报记者孙景禧

编辑:任己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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