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杨某曾就职于穆某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后因个人原因离职。在离职后,杨某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交由穆某使用。穆某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套路贷”为手段,对借款用户实施敲诈勒索、抢劫等犯罪活动,利用杨某提供的银行卡账户收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六万余元。
最终,被告人杨某因明知穆某及其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银行卡用于接收赃款,被认定为洗钱罪,依法受到刑事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广发银行惠州分行提醒您
1.保护个人信息:切勿将个人银行卡、身份证件等信息随意出借或提供给他人,避免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工具。
2.警惕异常资金流动:如果发现账户中有不明来源的资金转入,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或银行报告,切勿参与资金转移。
3.选择正规金融渠道:远离“套路贷”等非法金融活动,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办理业务,避免落入犯罪分子的圈套。
让我们共同提高警惕,远离洗钱犯罪,守护自身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