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首宗!惠州一商场在小区私设停车场被罚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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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执法局推进惠城中心区侵占公共空间乱停车专项整治行动

商场私设停车场被罚5万元

  未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建设停车场并用于经营,是违反《物业管理条例》、侵犯业主共同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近期,市城管执法局依法对一例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是全市首宗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私设停车场被依法查处的案件。

  据悉,根据市民信访投诉线索,5月26日,市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惠城区马安镇某花园住宅小区商业广场临时停车场进行线索核查,发现惠州市某商业运营公司在该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存在未经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同意,擅自占用广场、绿地用于经营停车场的行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市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0000元。

  在市城管执法局依法查处该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私设停车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后,惠城区马安镇相关部门立即组织对该小区临时停车场进行规范管理,确保小区临时停车场有管理责任单位,停车入格有序,市容环卫规范管理,园林绿化规范管理,场地秩序井然有序,停车场整体环境得到升级改造。

  “临时停车场的设置和管理,都应遵循相关条例和规定,在多部门联合监管下按照规范的流程执行。强化执法监督和宣教引导,确保临时停车场从无序到有序,从违规到合法,这也是市城管执法局在行使行政执法权过程中的探索与突破。”市城管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今年以来,市城管执法局大力推进惠城中心区侵占公共空间乱停车专项整治行动。同时,着力实行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区域公共场所的规范管理,加大对违规设置临时停车场行为的查处力度,市城管执法部门联合交通运输部门共检查临时停车场198个,发放责令整改通知书98份,有效地整治了我市违规设置临时停车场的违法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惠州日报记者李春凤 通讯员林琼君

编辑:任己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