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提示书】
为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和良好营商环境,促进社会诚信建设,规范投诉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等的相关规定,现提示如下:
一、如投诉涉及以下特征,将可能被综合研判为“牟利性职业索赔”行为,我局将依法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立即终止调解:
(一)短期内向同一经营者或同行业经营者反复购买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接受相同或相似服务,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数量或者次数的;短期内对同类事项进行反复、集中投诉举报,或对同类事项多次提起复议、诉讼的;主动申请撤回投诉、复议、诉讼次数较多的;不合常理的跨地域购买商品,或购买商品的时间、地点明显存在地域化轨迹的。
(二)明知商品存在质量、标签、超保质期等问题,仍然以“知假买假”、“找假买假”、“即买即退”的方式购买并要求经营者补偿或赔偿的;明知服务超出经营范围仍然要求生产经营者提供服务,并要求经营者补偿或赔偿的。
(三)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以投诉举报、打假维权向媒体曝光等方式要挟生产经营者,以最终达到或实现其索要赔偿金目的的。
(四)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未损害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以及未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仅以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标识标签、说明等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提出投诉或举报,以最终达到或实现其索要赔偿金目的的。
(五)索赔诉求超出一般消费者索赔维权的合理范围的;索赔诉求超过法律保护范围的。
(六)获得惩罚性赔偿后,再次购买相同或相似商品、接受相同或相似服务,并提出投诉举报或向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的。
(七)提供虚假信息,虚构投诉举报人基本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包括但不限于不同投诉举报人使用同一手机号码、同一地址,不同投诉举报人提供相同的购买凭证等情形的;受雇于他人进行投诉举报的;不配合承办部门核实验证身份信息的。
(八)其他符合牟利性职业索赔特征的行为。
二、惠城区依法对牟利职业索赔行为进行联合规制,积极广泛征集、收集企业和群众反映的恶意利用行政、司法资源实施牟利性索赔线索,对涉嫌敲诈勒索、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线索的,将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性消费,依法维权,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支持依法合法维权!
感谢您共同参与诚信社会建设!
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