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79万元!惠州今年首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签订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4月12日上午,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与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签订惠州今年首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案件赔偿金额为59.79万元。

  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此案是我市今年首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成功案件,也是龙门县首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成功案件。该案自收到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到磋商成功仅用了6天时间,为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提供了“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样板,同时也推动“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成为社会共识,为破解“环境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提供新思路、新路径。

  夜间联合检查发现涉嫌环境犯罪行为

  去年4月11日,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会同龙门县公安部门,到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开展夜间联合检查,发现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正在生产,其金属表面处理生产线上产生的废水通过一条塑料软管连接到隔壁厕所,将淡绿色生产废水排放到厕所内。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采样检测,发现该废水铬、镍、锌、氨氮、氮、磷等污染物严重超标。因涉嫌环境犯罪,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今年4月11日,市生态环境局作为惠州市人民政府指定承担生态损害赔偿工作的负责单位,组织涉案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向其阐明案件调查结论、鉴定评估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共计59.79万元的主张(含财产损失、鉴定评估等事务性费用及律师费)。

  经过详细的释法普法,赔偿义务人充分认识到环境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表示愿意为其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承担法律后果,承担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该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成功。

  4月12日,市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正式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将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以确保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按约履行。

  依法常态化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该局将继续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依法常态化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为惠州高质量发展提供绿色保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20年8月,《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法(试行)》实施,2020年12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方案》。近年来,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经对近年来的行政处罚案件和涉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的案件进行筛查,大力开展涉及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立案实践活动,依法惩治污染环境行为。2020年,我市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4宗,涉案金额235万元;2021年,我市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13宗,涉案金额1218.75万元。

  惠州日报记者黄晓娜 通讯员惠环宣

编辑: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