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实施近一月社会反响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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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实施近一月社会反响良好

强化法治护航 守护绿美惠州

  今年10月1日起,《惠州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明确了森林防火区、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区域的野外禁止行为及特殊用火管理规范以及法律责任,弥补上位法的空白。

  《条例》实施已近一个月时间,颁布实施后反响如何?在森林防火实际工作中如何贯彻落实《条例》内容?带着这些问题,惠州日报记者进行了走访。

  对野外用火操作层面进行具体规范

  惠州是广东省内首个获得“国家森林城市”称号的地级市,森林资源丰富,全市林业用地面积1028万亩,森林覆盖率61.67%,森林蓄积量4357.58万立方米,森林防火任务艰巨繁重。据统计,近年来我市年均处置森林火情火灾100多宗,99%的起火原因与群众不当野外用火行为相关。此外,我市野外用火管理存在措施落实不够到位、部门权责不明晰、管理力度不够大等问题。立足上述情况,我市推动《惠州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出台,主要目的就是规范群众不当野外用火行为,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

  “制定《条例》是促进国家法律法规在惠州落地实施的需要。”市林业局有关负责人分析说,由于国家和省都没有野外用火管理的专门法规,上位法对野外用火管理只是作出了比较原则性的规定,操作层面不够具体化,广大农业生产区还缺乏野外用火行为法律法规规范。因此,制定《惠州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不仅十分必要,而且是有迫切性和可行性的。

  10月起进入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

  记者看到,《条例》共分为十六条。《条例》中所称森林防火区是指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30米范围内的区域。城市建成区是指本市城市行政区域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分别按照森林防火区和城市建成区及其森林防火区和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野外禁止行为及特殊用火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了森林防火区和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特殊用火的要求,避免了野外用火管理中存在法律法规适用、调整的空白和盲区。

  “以村民烧秸秆或烧黄蜂为例,以前护林员只能口头对其进行劝导,自从《条例》实施后,护林员在管护工作中有了依据,更有了底气。”惠州市国有汤泉林场场长邓仿东说,自从有了立法条文作为依据,村民们更容易理解和接受,对护林员的工作配合度也比较高。

  “以前我们不知道如何规范用火,总感觉很模糊。自从《条例》实施以后,对野外用火进行规范,明确了用火的申请流程,如今清晰了很多。”来自博罗县罗阳街道的村民杨金云说。

  “《条例》通过三类区域的划分,将惠州区域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的全覆盖,分类解决了不同区域的主要矛盾。”市人大代表张玉臣说,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惠州市各相关职能部门应肩负起《条例》的贯彻落实和宣传工作,尤其是10月起进入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要通过“小手拉大手”等方式,让法律宣传走进校园。同时通过以案释法,为建设绿美惠州保驾护航。

  惠州日报记者游璇钰

编辑:任己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