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惠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原标题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惠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23年12月20日惠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是惠州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惠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在我市工作、居住的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三、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四、各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

  五、曾任本市正市职的在惠老同志;

  六、中央和省属驻惠部分单位主要负责人;

  七、市直副处以上有关单位和市管企业主要负责人;

  八、出席政协第十三届惠州市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

  九、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副秘书长;

  十、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

编辑:任己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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