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八折购置新车,满心欢喜以为占了大便宜,没想到“特价”竟有内幕!几十万的新车原是已辗转数地的“展车”,消费者能否要求卖家赔偿?
“新车”八折便宜购竟是汽车展厅“老模特”
2020年4月,王先生看中了某品牌最新款的六座版纯电动汽车,遂与该品牌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购买协议》。王先生所购车辆原价为55.28万元,享受补贴及折扣后实际只需支付44万元,巨大的价格优惠,让王先生非常满意。
然而,在实际使用汽车数月后,王先生从该汽车销售公司的某展厅了解到,此车在销售公司内部系统中被标记为“展车”,购车优惠也由此而来。王先生再三向当时的销售询问,销售均坚称车辆是一辆“新车”。但王先生在使用汽车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汽车的内饰、扶手等就已经因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坏而需要维修。
王先生认为,汽车销售公司未主动告知,将“展车”作为“新车”销售的行为已构成欺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购车合同,并汽车销售公司返还购车款44万元及进行三倍赔偿132万元。
汽车销售公司则认为,展车也属于新车的范畴,且该车也并未不会因此而影响王先生的正常使用,故所售车辆不存在假冒伪劣问题,也不存在故意欺诈。
天河法院经审理认为,“展车”并不足以导致消费者对所选购汽车的关键信息产生误解,且车辆交付时已经王先生验收确认不存在质量问题,故汽车销售公司不存在欺诈。但汽车销售公司作为经营者,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最终,天河法院依法判决汽车销售公司赔偿5万元,并驳回王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天河法院民事审判二庭三级法官汪正宇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其购买、使用商品的知情权,经营者负有主动提供商品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
本案中,汽车销售公司虽未如实告知所售车辆曾用作“展车”,但“展览”一事不足以导致王先生对车辆品牌、操作系统等关键性能产生误解,且王先生在交付时已进行验收确认,无证据表明该车辆存在质量问题,故不应认定为故意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然而,“展车”作为展示体验车辆,不可避免供他人试驾试乘、近距离操作、触碰等,属于影响消费者购买意愿、价格预期的重要因素,汽车销售公司理应如实告知车辆情况,由消费者自行选择买或不买。即便王先生享受了较大购车折扣,考虑到多重优惠政策是汽车销售行业的惯例,也不能从“优惠力度大”中必然推导出车辆是“展车”。
因此,汽车销售公司的销售行为损害了王先生的知情权。法院综合案涉车辆的价值、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等因素,兼顾对消费者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感受的保护,判决汽车销售公司赔偿5万元。
经办法官提醒,近年来,随着汽车消费量的不断增加,小汽车作为交通工具已成为居民家庭资产配置的重要组成部分。消费者在购车前通常会经过一番深思熟虑,汽车是否存在瑕疵、是否用作展览车、试驾车等,都会对消费者的心理感受和车辆的价值产生重大影响。
法官指出,经营者、销售商应诚信经营,充分履行合同披露义务,主动如实告知所售车辆的真实情况;消费者也要对车辆的质量、品质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慎的检查,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及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莫伟浓 通讯员:李明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