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了!惠州这两个标准调整!

各位宝子们

惠州这两个标准上调!

  01 惠州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上调  

  执行标准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932元/人月,实行城乡一体化。其中,城镇低保平均补差不低于698元/人月,农村低保平均补差不低于528元/人月。

  2、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1620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1492元/人月。

  县(区)现行保障标准高于上述执行标准的,按不低于现行标准执行。

  执行时间

  1、本通知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应当按通知印发当月名册对之前月份予以补发,其中2024年新纳入对象按实际在册月份补发,于6月20日前一次性补发到位。

  2、《惠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城乡低保等标准的通知》(惠民发〔2023〕42号)同时废止。

  来源:惠州市民政局

  注: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1620元/人·月(与去年持平),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1492元/人·月(较去年提高29元/人·月)。

  02 2024广东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 

  调整范围

  2023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调整时间

  本次调整的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起。

  调整办法

  定额调整。每人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定额增加30元。

  挂钩调整。在定额调整的基础上,按照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与本人基本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分别实行挂钩调整:

  1.按基本养老金定比增加。每人每月按照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1.16%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2.按缴费年限增加。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下同)20年及以下的,增加标准按以下公式计算:与缴费年限挂钩的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增加额=缴费年限×1元,增加额不足15元的,按15元发放;缴费年限20年以上的,增加标准按以下公式计算:与缴费年限挂钩的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增加额=缴费年限×1元+(缴费年限-20)×1元。

  倾斜调整。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再对退休的高龄人员和企业退休的军转干部分别实行倾斜调整增加:

  1.对符合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高龄退休人员,按以下办法进行倾斜调整:2023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20元;年满80周岁不满9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30元;年满90周岁不满10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60元;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加发200元。对上述高龄人员倾斜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纳入以后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基数。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在本次调整后如果未达到所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其中明确:各市要不折不扣执行中央决策,直接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不得另行制定方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众所周知

按照目前的养老金政策

要想领取养老金

那么到了退休年龄还没交够15年怎么办?

会白交了吗?

不会!还有这三个方法可以解决 

  方式一

  转移归集后仍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的参保人,如有符合《关于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规定的补充通知》(粤人社函〔2012〕1579号)规定的情形,可按照该通知规定申请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业务或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业务,缴费至满十五年后,再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缴养老保险费:

  前提条件为:按国家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为广东省的参保人员。

  中国户籍人员

  广东省户籍人员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

  广东省户籍人员1998年6月30日前 (含当日)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 (含视同缴费年限) 满10年及以上,并且按月继续缴费时间累计满1年及以上。

  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 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

  港澳台居民

  最后参保地在广东省的,在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 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

  来源官网:广东人社

  方式二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上述规定延长缴费)的,可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及相关规定申请转 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方式三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上述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向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

编辑:洪东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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