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人注意了!多退少补,个税年度汇算3月1日开启

 

 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东江时报记者周楠 摄

  一年一度的年度个税汇算明天正式开始!记者日前从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获悉,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将于2024年3月1日开始办理,截止日期为6月30日。符合相关规定的人,可在汇算开始后办理个税汇算申报、提交退税申请,及时将退税“红包”收入囊中。

  汇算时间为3~6月

  根据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如需在3月1日至3月20日之间办理汇算的,纳税人可在2月21日后(每日6:00至22:00)通过个税APP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2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汇算。

  相关税务人士提醒,2023年度汇算的时间跨度4个月,全天候24小时随时办理,纳税人办税时间非常充裕,无需抢在前几天扎堆办理。另外,如果工作单位已通知纳税人具体的办理时间,建议在相应时间段内办理,以便享受更高效的纳税服务。

  4种情况纳税人不需办理

  要办理个税汇算,纳税人需要汇总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4项综合所得合并计税,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须办理汇算:一、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二、2023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三、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2023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

  按规定,纳税人在2023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一、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二、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三、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四、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建议优先线上操作

  纳税人可通过什么渠道办理年度汇算?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微信公众号发布推文称: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及网站办理汇算,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公告》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的地址。

  根据个人所得税APP给出的指引,预约办理的步骤可分三步走:第一步,进入手机个人所得税APP首页,在“2023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专题区域,点击“去预约”;第二步,进入预约功能界面后,纳税人在仔细阅读提示内容后,点击“开始预约”进入“选择预约日期”界面,选中标记为“可选”的日期后,点击底部“提交预约申请”按钮提交;第三步,提交成功后,系统显示“您已成功预约”,纳税人即可在预约日期当天办理个税汇算申报。纳税人还可以在个税APP首页年度汇算专题栏查看预约情况。预约办理页面信息显示,如纳税人连续2次预约后未办理年度汇算,将不能再次预约。

  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

  需要提交什么资料,保存多久?上述推文显示,纳税人办理汇算,适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提供佐证材料。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纳税人、代办汇算的单位,需各自将专项附加扣除、税收优惠材料等汇算相关资料,自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存在股权(股票)激励(含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的股权激励)、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等情况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告、备案。同时,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同一单位多次取得股权激励的,由该单位合并计算扣缴税款。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单位取得股权激励的,可将之前单位取得的股权激励有关信息提供给现单位并由其合并计算扣缴税款,也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合并申报。

  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与往年相似,纳税人在进行2023年度个税汇算时享受一定的税前扣除,可以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一)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符合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二)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三)符合条件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个人养老金等其他扣除;(四)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8月3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中,有关“一老一小”的扣除标准有所提高,纳税人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时按照新标准申报扣除。(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三)赡养60岁(含)以上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同时,《公告》提醒,纳税人与其配偶共同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及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的,以及与兄弟姐妹共同填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需要与其他填报人沟通填报扣除金额,避免超过规定额度或比例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填报不符合规定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或者扣缴义务人等渠道进行提示提醒。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对于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暂停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东江时报记者邬玉婷

编辑:李影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