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实施!《惠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获表决通过

原标题

文明有“法” 惠州更美
《惠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表决通过,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赞成35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我市文明行为将有“法”约束、有章可循。7月22日召开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惠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施行。

  2015年3月,修改后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同年5月28日,惠州市成为全省首批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市之一。7年多的时间里,我市立法工作成绩斐然,表决通过了8部地方性法规,其中7部已颁布施行。

  《条例》明确了各类文明行为准则,是以法治思维、法治手段推进惠州精神文明建设不断走向深入的重要保障,堪称惠州人的“文明宝典”。我市为什么要立法促进文明行为?《条例》有哪些亮点?带着读者关心的问题,记者进行了采访。

  必要性

  文明行为立法有利于以法治力量引导人们向上向善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

  “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迫切需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孙仰前说,中央在多个文件中提出,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之中,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要推动文明行为等方面的立法工作。推动我市文明行为立法,把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到立法中,是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的具体要求,有利于以法治力量引导人们向上向善。

  孙仰前表示,制定《条例》是深化我市精神文明创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的现实需要。我市经过10多年不懈努力,2009年成功捧回“全国文明城市”这块金字招牌。迄今为止,惠州连续五届荣获“全国文明城市”称号,市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有了很大提高,惠州的品位和形象也有明显提升。虽然我市文明创建工作取得较好成绩,但不文明行为时有发生,社会文明程度与我市建设更加幸福国内一流城市还有差距。推动文明行为立法,将社会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规范,有利于用法治方式引领正确的价值导向、规范市民日常行为、提高全社会文明水平。

  制定过程

  创新建立立法工作专班工作机制

  2022年初,市人大常委会创新建立立法工作专班工作机制,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专(工)委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强化统筹,加强督导。在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地方立法研究中心等部门大力支持下,立法工作专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东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参考《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广州、深圳等兄弟城市的立法经验,在前期立法工作的基础上拟订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今年4月以来,围绕征求《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建议,发放调查问卷14034份,召开近60场座谈会,并通过网络媒体等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市四套班子领导、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县(区)等意见建议……立法工作专班认真吸纳各方意见,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于5月25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

  一审后,立法工作专班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一步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再次通过网络媒体等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深入基层立法联系点召开意见征询座谈会,现场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建议;远程参加省人大组织的专家论证会,听取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有关专家意见;召开立法政党协商座谈会,听取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知联会负责人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并报请市委批准。

  亮点

  突出“促进型”立法,不设罚则

  《条例》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主动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的联系,争取上级的支持和指导,促成了《条例》二审并表决。

  《条例》共二十七条,不分章节,体例简单清晰,坚持问题导向,增强了《条例》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内容体现了鲜明的价值导向,有利于促进文明行为的养成。”孙仰前说,为了突出“促进型”立法,《条例》不设罚则。本条例和《乡村振兴促进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类似,是“促进型”立法,而非“管理型”立法。《条例》重在为倡导、鼓励相关文明行为而制定制度保障,旨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通过正面激励、正向引导,提升公民的文明素质。在体例设计上,《条例》不设定具体罚则,上位法或其他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没有上位法依据的也不新设处罚,不规定具体的行政执法部门。

  《条例》随处可见“惠州元素”,充分体现惠州特色。将社会认知度高、群众认同感强、国内外有较高知名度的惠州城市形象名片“惠民之州”写入《条例》(第三条);结合惠州地域情况,设置不在公园景区以及江河湖海等禁止钓鱼、游泳区域垂钓、游泳,不在公共场所裸晒、裸泳(第六条第8款);率先倡导生态文明行为规范(第九条);提出鼓励设立“新时代文明实践基金”(第二十条);结合惠州的精神文明建设成果,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设立惠民驿站、图书馆(室)等便民场所,提供饮用水、餐食加热、遮风避雨以及看书读报等便利服务(第十九条);规定推动“好人之城”建设(第二十二条第1款);提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的行为人,自愿接受学习指导、参加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第二十六条)。

  动态管理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

  《条例》坚持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面对人民群众关注的文明城市创建中的“热点”“痛点”问题,《条例》作出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如:规定接送学生的车辆有序停放通行,不长时间停车等待,避免造成学校路段拥堵(第七条第9款);规定对老人多理解、多关爱、多探望、多陪伴(第十五条第3款);规定不向老年人虚假宣传、恶意兜售保健产品、养老服务(第十一条第5款);鼓励在公共场所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通道及引导标识,配备母婴室等便利设施,合理规划男女厕位比例,设置第三卫生间等(第十九条)。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规定发挥公职人员、公众人物的表率作用。为了更好发挥相关群体的带头示范效应,提升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自觉,《条例》明确,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与此同时,针对历次文明城市测评中暴露出来的不文明现象,以及群众投票产生的“十大不文明行为”,《条例》规定实行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第二十三条),明确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治理协作和联动机制,开展不文明行为治理监管、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等工作,不定期向社会公开检查和治理情况。同时,对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进行动态管理。

  惠州日报记者黄晓娜 实习生廖锦绮 通讯员潘丽军 图片:今日惠州网资料图

编辑:任己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