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区马安镇某商业运营公司在某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未经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同意,擅自占用广场、绿地用于经营停车场,市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0000元。
业主合法权益不容侵犯,私自占用就应受罚,对这类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大快人心!
擅自占用小区公共空间,导致业主活动空间“缩水”,群众普遍强烈反对。对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私设停车场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是对所在小区业主合法权益的坚定维护,也是对长期觊觎小区公共资源者的当头一棒,增强了小区住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信心。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现实中,总有人蓄意歪曲法律条文,以各种方式侵占业主合法权益。基于多重因素,一些小区业主眼看着公共配套资源“缩水”、公共收益没有踪影,却陷入“维权难”。
群众合法权益岂容巧取豪夺。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担责,积极作为,对私占行为予以有力打击,坚决维护公平和谐的小区生活秩序。(捋事春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