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盐民备受剥削生活多艰!看惠东几代盐民身份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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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东盐业村落往事钩沉

  忆往昔盐业生产变迁 看几代盐民身份重构

  【编者按】

  据宋代《元丰九域志》记载:“惠州归善淡水一盐场。”古淡水场产盐历史悠久,曾是两广地区重要的盐产区。古淡水场在发展变迁中形成了多个盐区,今位于惠东港口地区的东海盐区便是其中较为典型的代表。

  在惠州众多沿海盐业村落的发展演变中,盐民与盐田的关系随着时代变迁而变化,一代代盐民的身份地位,及其对盐业的认知也经历了多次重构。民国时期,大多数盐民的生产劳作只能通过与地主缔结契约、租用盐田开展,这一时期盐民劳作艰辛却依然生活困窘;新中国成立后,盐民有了自己的盐田,生产模式也随着时代变化调整,盐民生活水平得到提升;改革开放后,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盐民有更多的途径谋生,盐田日渐抛荒,盐业淡出历史舞台。

  本期惠州文脉跟随盐业调查团队,走进惠东港口大园村下辖的南北寮村、上新村等村民小组,倾听老一辈盐民讲述盐业记忆,探究惠州沿海盐业村落的生产模式如何随着时代变迁轨迹而变化。 (陈丽媛)

 
旧时的盐垛 惠州市档案馆供图

  盐民和地主缔结短期契约

  惠东港口大园村下辖的南北寮村、上新村位于东海盐区的东北部,两村地理位置极接近,步行五分钟即可互相抵达。历史上两村因盐业而兴,是淡水场盐区的一部分。本次调研主要围绕这两个盐业村落展开。

  据考,南北寮村始建于明代,上新村的建村历史可追溯至元末。从生产方式来看,两村均以农耕、产盐和渔牧为主,相较东海盐区的其他村庄而言,生产方式较为多样。调研显示,历史上港口地区绝大多数古村落都以产盐为主要产业,而南北寮村和上新村除了盐业兴旺,农耕也是其生产的另一大支柱,从事农耕的人数和土地规模与盐业不相上下。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如今盐民的晒盐记忆逐渐模糊,调研团队走访发现,上新村与南北寮村的盐业生产史口述记忆,最早只能追溯到民国晚期。

  据一位八十多岁的村民钟婆婆讲述,旧社会时期,土地掌握在地主手中,地主则将盐田租给盐民耙盐。在物质匮乏的过去,人们为了谋生计都只能接受这种待遇,村里基本不会出现无人当盐农的情况。

  一位姓林的老村长讲述的关于父辈祖辈耙盐经历的故事,也印证了当时盐民生活困苦、地位低下的状况。林老村长的父母是旧时港口盐区的典型盐民,他们向平海、港口地区的地主租赁土地。林老村长说,当时租赁土地需要竞争,地主同意将土地租让给他父母的时候,他们家虽然过得辛苦,但基本可以维持生计。但后来地主更换租户,林老村长一家生活陷入窘迫,只能通过上山拔草药等方式维持生活。

  据介绍,新中国成立前,很多盐民耙盐收捞后,还要挑往市场上售卖。当时没有固定盐价,产盐区盐价较低,非产盐区盐价则较高。所得收入按比例上交地主,一般按五五分成。据上新村村民李婆婆回忆,当时出租田地给她的地主居住在平海地区,有两漏盐田在上新村。旧时盐民对地主往往心存忌惮,一般不会直接和地主接触,只通过中介进行租赁交易。

  综合多位老村民的讲述,民国时期的盐民生产图景徐徐展开:盐民和地主一般缔结短期契约,盐民往往不知道地主的具体住处和真实姓名,仅通过中介与地主缔结契约。盐民在盐田的工作时间固定,然后在盐田收捞后自行贩卖,所得收入与地主分成。在年关将近的时候,盐民再通过中介,请求地主在新的一年继续将盐田出租给他们。

  值得注意的是,当时的地主并不需要强势监督盐民的日常劳作和收入分成情况,因为盐民太多而盐田较少,不少盐民因为租不到盐田生活困窘,而租到盐田的盐民往往忧心次年地主不再将盐田租给他们。

  这一时期,盐区村落的土地频频流转,所有的盐田和农田基本没有固定的份额。调研团队在上新村发现了一些民国时期的“白契”(旧时指买卖田地房产未经官方登记盖印的契约),从契约上可以看出,当时与上新村的村民进行土地交易的,除了上新村本地的村民之外,还有附近林厝村的村民以及(南)北寮村的村民。


港口盐民在盐田中劳作 惠州市档案馆供图

  旧时盐田分配仅凭“口头约定”

  新中国成立以后,沿海盐业村的情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据《惠州(东江)盐务志》记载,上世纪50年代起,当时的东江区盐区没收、征收的盐田产量占总产量的75%,这些盐田,一部分分给广大盐民;另一部分面积较大而又比较集中的,以国家代管形式统一安排生产。据南北寮村的老村民余某回忆,那时候当地盐区成立了盐务所,管理人员很多都是当地的文化人,村民都很信任他们。

  “村里将地主的盐田收集起来归大队,再分出去,但是没有相关记录。大家都知道分给谁,就没写了。”据上新村的林老村长以及多位村民回忆,当时村里的盐田经过收拢后再次分出去,由于村民互相认识,基本上指着一块地就知道由谁家分得,所以都是口头上约定的,没有留下存证资料。

  1960年7月,惠东县盐业管理体制发生改变,平海盐务所改制为国社合办企业,成立平海盐场。1961年7月,成立四围(即平海)渔盐人民公社,下设盐业大队,而盐业大队下辖14个生产队,包括罗段、应大、东洲、洪家涌、林厝、上新、大元、大塘头、埔顶、头围、四围、南北寮、古灶、港尾。在访问过程中,南北寮村和上新村的村民们都提到,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村中设有农业和盐业两个生产队,农业归大园管辖、盐业归东海管辖。据上新村的林老村长在回忆,最初农、盐是合在一起管理的,后来村民出现意见分歧才分开。

  当时村民们存在的意见分歧主要是盐业和农业哪个更好。林老村长认为,耙盐相比耕种更好一点,盐晒出来就可以卖钱,耕种则要几个月才有收成。可见,各个村落会根据自身的特点来落实政策。调研显示,两村在耙盐的同时也拥有较强的耕种基础,因此也就特别地设置盐业、农业两个生产队。灵活落实时代政策能够更积极有效地促进生产发展,也是村民智慧的体现。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南北寮村和上新村的生产方式主要是盐农并进。

  “记得当时是由生产队统一收购盐,我们村由东海大队统一收购给平海盐务所,怎样卖就由盐务所决定了。”北寮村村民余爷爷表示,村里的盐产量并不稳定。耙盐是看天吃饭的行当,这可以说是广大盐民心中的统一认知。天气对盐民生产收成情况影响很大。据村民回忆,当时每一条村都设有一个广播站,由总站统一在广播站发布公告,遇到下雨天气会第一时间通知盐民收盐。此外,当时盐务所统一收购盐也会按质量区分为上、中、下等级,这种统筹生产的模式某种程度上也调动了盐民的劳动积极性。


昔日沿海盐业村落成为滨海旅游热地 惠东县委宣传部供图

  盐业村落步入多元经营发展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时代政策的变化,盐民的生产模式也发生了转变。据考究,1979年,当时的平海盐区建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0年,盐区推行联产计酬生产责任制;翌年,盐区普遍实行“五定奖”的生产责任制和“任务包干到组、到户、到编、按产值计工,以工计酬”的分配原则。

  据上新村村民介绍,当时村里对盐田进行分配时,统一将18岁以上健全的村民划分为劳动力范畴,平均一个劳动力大约分到20公亩的盐田。另外,盐田也有好坏之分,咸度较高的盐田结盐比较快,收的盐质量也会好一点,相应地,好的盐田分的劳动力会比较次的盐田会多一些。除此之外,还按照每家的劳动力来分盐田,劳动力多的家庭可以分到更多盐田。“耙盐多,赚钱就多,自负盈亏。”据上新村许村长回忆,“当时盐民还以盐田之间的水沟为界,划分各家各户所分到的盐田。”

  这一时期,盐民生产出来的盐由设在平海的盐务所统一收购——盐晒出来以后,会被堆放在一个特定位置,形成一个个盐堆。当盐堆得差不多的时候,盐务所就直接派船来载,盐民就配合将盐一担一担倒到船上运走。总的来看,各家各户都根据政策安排分到一定的盐田,政府不会干涉盐民的具体生产活动,只收取相应的税收,并规定盐民不可以随意买卖盐田。相比过去,盐民有了更大的生产自主权。

  1983年,惠东盐区进一步完善盐区联产承包责任制,对盐田生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五定”(即:定盐田承包年限,定各漏盐田人数、定原盐产量任务、定收入分配比例、定盐田管理制度),全面订立承包合同,确保盐业生产的稳定和发展。


时代变迁,盐民身份屡经重构 陈丽媛 摄

  调研团队在上新村发现了这一时期的“承包合同”文件。合同显示,上新村(盐业村)经济合作社作为甲方、村中经济合作社社员作为乙方、港口乡镇农村承包合同办理处作为监证机关共同订立合约。内容主要包括乙方承包土地面积及应交承包款、乙方应承担各项粮食上交任务、土地承包年限、甲方责任、乙方责任等。

  结合多方资料与田野调查可以看出,随着时代发展,地方村落在生产方面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南北寮村与上新村都摒弃了以往的口头承诺,转而签订字面合同。这为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顺利开展起到推动作用,大大减少了村民在生产过程中的矛盾。

  值得一提的是,盐区在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同时,也贯彻省盐务局关于“以盐为基础,盐化轻精结合,发展多种经营”的方针,利用港汊、荒废围漏地发展对虾养殖,引进外资办厂等。调研团队走访发现,南北寮村、上新村不少村民除了耙盐,还会出海打鱼、发展耕种等。随着时代变化,村里多元经营模式共存的状况开始改变盐区的经济结构,部分盐业村逐渐实现了以工补盐,以副养盐的模式。2001年以后,不少沿海盐区已全面停止原盐生产,盐田逐渐改造成养殖基地,形成以养殖业为主的发展格局,促进了乡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现在基本没有村民耙盐了,盐田大多改成养殖场了。”当地村民表示,上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耙盐盈利空间下降,不少盐田被发展为养虾场,或是引进房地产商进行开发。近年来,惠东县设立港口度假区,大力发展滨海旅游业。昔日盐田遍地的盐业村,逐渐成为备受游客青睐的旅游胜地,盐业生产也逐渐淡出历史舞台。

  (指导老师/段雪玉 汪洁)

  □朱筱静 李桂梅


《天工开物》中的“作咸”(制盐) 陈丽媛 摄

  古代盐民备受剥削生活多艰

  在封建社会中,耙盐是一种苦重的徭役。盐民受封建地主、盐商等多方剥削,生活苦不堪言。古代盐的生产关系有多种形式:一为朝廷官府供应生产工具,雇工耙晒;二为招收流放人员及刑徒制作;三为役军士定课煮盐,所产盐斤向朝廷或封建主缴交。

  一首《盐谣》道出了封建社会盐民的状况:“朝耙滩上泥,暮煮釜中雪,妾身煮盐不辞苦,恐郎耙泥筋力竭。君不见,东家阿娇红粉媚,不惜把锄巧梳髻。昨日典金钗,愁煞官盐价高贵!”

  随着社会发展,盐的私有制逐渐形成。据记载,民国时期,70%以上的盐田掌握在地主、漏主、恶霸、官僚等群体手中。据考究,当时的盐田地漏主不仅通过地租剥削盐民,还常以高利贷敲诈、侵吞盐民的盐田、房舍,不少盐民因高利贷盘剥而倾家荡产。

  其中,“放盐青”(又称买盐花)是旧时地漏主以高利贷盘剥盐民的重要手段。地漏主趁着淡季时盐民生活困难,贱价向盐民买盐花,其后高价卖出,从中牟取暴利。而借贷给盐民的高利贷则是利上滚利的“翻车利”。

  除此之外,地漏主此后开设的盐馆实行“专利统管”,垄断盐田盐斤交易,规定盐民所产原盐不得自行出卖,一律由地漏主统管销售。地漏主采用大斗收、小斗出的手段从中剥削。利用货币贬值之机,故意拖欠盐款。盐民向地漏主佃耙一漏盐田,还需付出斗手费、押金、佃租金以及年节礼金等费用。

  盐田重租、苛捐杂税,加上高利贷的盘剥,封建社会中的盐民生活没有保障,苦不堪言,不少盐户落得倾家荡产、卖儿卖女,甚至背井离乡、逃荒求乞。

  羊城晚报记者 陈丽媛

  策划统筹/羊城晚报记者 马勇 陈骁鹏

  

编辑:海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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