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公布两起非法捕鸟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原标题:

为生态“亮剑”:“打鸟”或入罪
我市公布两起非法捕鸟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近日,为充分发挥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增强公众法治观念和生态保护意识,惠州市林业局联合惠州市公安局公布两起非法捕鸟刑事案件典型案例,以案示警,以案释法。

  案例1

  4人非法狩猎被刑拘

  2026年3月15日,惠州市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反映在惠阳区秋长街道有人使用弹弓打鸟。我市林业、公安部门立即启动联动机制,联合出警,现场抓获陈某黑、陈某伟2人,查获弹弓1把、野生鸟类死体6只。经鉴定,涉案鸟类为黑脸噪鹛、红耳鹎、珠颈斑鸠、白头鹎,均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即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涉案价值共计1800元。经深挖扩线,又抓获同案嫌疑人陈某三、陈某山。4人对非法狩猎行为供认不讳,均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据介绍,4人在惠州市全域禁猎区、全年禁猎期内,使用禁用工具(弹弓)非法狩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第七条,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或者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涉案工具及猎获物已依法扣押。

  本案是惠州林业与公安侦查手段深度融合的典型案例,成功解决了弹弓狩猎案件现场取证难、价值认定难、深挖扩线难等问题,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参考价值。同时,在群众举报后40分钟内快速处置,体现了“有报必查”的执法震慑力。

  案例2

  父子非法狩猎被查获

  2026年4月19日,我市公安机关接110警情,称在博罗县柏塘镇有人用管状物射鸟。经查,犯罪嫌疑人赖某久、赖某康父子二人于2026年4月18日22时相约,由赖某康携带管状弹弓枪发射钢珠,赖某久驾驶摩托车并负责照明,在柏塘镇某村进行非法狩猎,共猎获4只鸟类,并进行了宰杀。

  次日,民警在赖某久住家三楼垃圾桶内查获4只鸟类残肢,并在家中查获钢珠、头灯、网兜等作案工具。同时,民警在三楼客厅查获7只疑似相思鸟(活体)和1只疑似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毛鸡(死体)。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初步鉴定,7只疑似相思鸟为“三有”保护动物暗绿绣眼鸟,价值2100元;1只疑似毛鸡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褐翅鸦鹃,价值5000元。

  赖某久、赖某康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并猎获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三有”保护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涉嫌非法狩猎罪。两名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于2026年4月20日被依法刑事拘留。

  倡议

  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是公民责任和义务

  惠州市已发布通告,明确全市行政区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止使用弹弓、猎夹、网捕、夜间照明行猎等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任何以食用、娱乐、出售等为目的的非法猎捕行为,只要使用禁用工具或在禁猎区、禁猎期实施,情节达到法定标准的,均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是每一位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市林业局相关负责人倡议,拒绝非法猎捕,不食用、不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自觉抵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如发现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线索,请及时拨打110或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举报,携手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美惠州。

  惠州日报记者侯县军 通讯员李翊

编辑:洪东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