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
《惠州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用好红色资源 弘扬英烈精神
烈士纪念设施是承载红色记忆、见证精神传承的珍贵红色资源。近日,惠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印发《惠州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更好地发挥烈士纪念设施缅怀英烈、昭示后人的作用。《办法》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规划建设
未经批准不得新建、迁建、改扩建烈士纪念设施
烈士纪念设施主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纪念缅怀英烈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烈士墓、烈士英名墙、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塑像、纪念广场等设施。
烈士纪念设施是党和国家的红色基因库。记者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了解到,目前我市现有烈士纪念设施92处。其中,国家级1处(叶挺纪念馆),省级1处(东江人民革命烈士纪念碑),县级9处(惠阳区3处、惠东县4处、博罗县1处、龙门县1处)、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81处。
以往,我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有关要求分布在上级多个文件中,《办法》结合惠州实际情况统一了我市有关部门及市县(区)的职责分工、细化了不同等级烈士纪念设施的申报流程、日常保护管理和修缮资金保障等要求,确保上级文件有效落地。《办法》总共三十八条,涵盖了规划建设、保护管理、褒扬运用、监督管理等方面。
《办法》明确,市、县(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根据依法确认的不动产权属,具体负责权属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未确定保护级别的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的县(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进行保护管理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进行保护管理。同时,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赠财产等方式,参与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工作。
新建、迁建、改扩建烈士纪念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建设。对于反映同一历史人物、同一历史事件,已建烈士纪念设施的,原则上不得重复建设。涉及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已故领导同志、已故著名党史人物、已故著名党外人士、已故近代名人的烈士纪念设施的新建、迁建、改扩建,应当按规定逐级上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改扩建烈士纪念设施应当保持原有风貌风格或者与其相协调,具有历史价值的已建部分一般只做修缮维护。
对于包括散葬烈士墓在内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坚持“应迁尽迁、集中管护”的原则,推动其集中迁移保护。县(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并征得烈士遗属同意,将散葬烈士墓就近迁入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
保护管理
主管部门每半年巡查一次烈士纪念设施
根据国家规定,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办法》明确,申报国家级、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的,按照国家级、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有关规定进行申报。评定等级后,按照国家级、省级烈士纪念设施有关规定进行保护管理。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报市级或者县级烈士纪念设施。同等条件下,保护、管理、运用较好的县级烈士纪念设施,可优先批准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且不改变原不动产权属关系。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施类别等因素,采取针对性措施做好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保证设施外观完整、题词碑文字迹清晰,周边环境庄严、肃穆、清静,提供良好的安葬和纪念烈士场所,为社会公众提供良好的瞻仰、悼念和教育场所。同时,应当制定烈士安葬、祭扫纪念、讲解接待、免费开放等服务工作规范,提升服务保障质量。应当注重改进服务保障质量,在醒目位置明示服务承诺,自觉接受监督,及时处理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投诉、意见和建议。
《办法》明确,市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本地区烈士纪念设施进行一次全面巡查巡检,建立巡查档案。县(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清明节、烈士纪念日前夕)对本地区烈士纪念设施开展一次全面巡查巡检。
褒扬运用
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
烈士纪念设施是国家为褒扬烈士而修建的永久性纪念设施,承担着继承革命传统、褒扬纪念烈士、教育引导群众的重要作用。
《办法》提到,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建立便于群众瞻仰制度并向社会公布。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的作用,通过开设网站和利用新媒体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网上祭扫和学习教育平台。大力开展祭扫纪念、主题教育、巡展宣讲等活动,将弘扬烈士精神融入群众性文化活动中。同时,应当建立常态化联系烈属机制,与烈士纪念设施纪念或者安葬的烈士亲属定期联系,为其提供现场祭扫必要服务或者代祭扫服务。
《办法》鼓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积极申报各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和省、市级烈士纪念设施,把烈士纪念设施建设成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课堂。同时,鼓励退役军人、烈士亲属、机关干部、专家学者、教师、离退休干部和青少年学生到烈士纪念设施提供讲解宣传、祭扫引导、秩序维护等志愿服务工作。
《办法》明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若从事有损纪念氛围的活动且拒不改正,或非法侵占、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未经批准新建、改扩建,或违规为不符合条件者安葬,由县(区)级以上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视情节予以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惠州日报记者香金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