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召开《惠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

原标题: 

 我市召开《惠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解读《条例》制定背景、主要制度设计、亮点

  加“法”,全国文明城市“惠”更靓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融入社会发展、融入日常生活。”

  “统筹推动文明培育、文明实践、文明创建,推进城乡精神文明建设融合发展,在全社会弘扬劳动精神、奋斗精神、奉献精神、创造精神、勤俭节约精神,培育时代新风新貌。”

  ——摘自党的二十大报告

  惠州市于1999年提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经过10年不懈努力,2009年成功捧回“全国文明城市”这块金字招牌。迄今为止,惠州已连续五次荣膺“全国文明城市”称号,市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有了很大提升。

  今年10月20日,《惠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的出台,让市民在社会公共生活的方方面面有了一把衡量标尺,也将促进市民的文明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

  为更好地让社会各界及时、全面地了解《条例》内容,11月2日,惠州召开《惠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邀请市人大、市文明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城管执法局介绍《条例》制定背景、主要制度设计、亮点,并就社会关心关注的问题回答了媒体记者提问。

  背景

  用法治引领道德建设,提高社会文明水平

  “我们在推动社会文明方面积累了大量丰富的经验,但同时,我市在公共场所、公共卫生、交通出行、城乡社区生活等方面仍存在一些不文明行为。为此,我市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势在必行。”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江涛说,将地方立法与我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结合起来,通过发挥立法对我市文明行为促进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推动和引领作用,用法治引领道德建设,提高社会文明水平。

  基于此,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立法工作,积极稳妥推进《条例》立法,于2022年5月对《条例》进行第一次审议,两个多月后进行第二次审议并表决,统筹兼顾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取得了良好的立法效果。创新工作机制,成立立法工作专班,调整立法分工模式,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社会委、市文明办等部门全程参与立法的起草修改工作,共同推进《条例》立法工作,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

  不仅如此,《条例》立法还认真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广泛吸纳民意、集聚民智,最大限度地凝聚立法共识。先后发放了14034份调查问卷,召开了60场立法调研座谈会,直接面向市直机关、各县(区)党委人大政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代表征求意见,对《条例》内容进行充分讨论。同时,两次通过《惠州日报》、网络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238条,立法采纳了133条。

  此外,还依法开展立法。根据立法法和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完整执行每项立法程序。严格把握《条例》内容合法性,组织多场专家论证会,邀请省内外的77名专家对《条例》进行论证,确保立法质量。

  亮点

  突出“促进型”立法,重在倡导、鼓励相关文明行为

  《条例》共二十七条,不分章节,主要内容可以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则,《条例》第一条至第五条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体制机制等基本问题。第二部分的内容核心是“规范”,《条例》第六条至第十七条,对公共秩序、公共交通、公共卫生、生态、网络、经营、旅游、校园、城乡社区、家庭文明,文明执法与服务、弘扬社会正气等12个领域提出了文明行为规范,引导全社会践行文明理念。第三部分的内容核心是“保障”,《条例》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围绕志愿服务、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文明实践活动开展、文明行为表彰及重点问题治理等体制机制问题作出规定,强化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配套保障。第四部分的内容核心是“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不文明行为的举报制度,明确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为人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最后第二十七条为附则,确定《条例》的施行日期。

  记者了解到,《条例》的主要制度设计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历次文明城市测评中暴露出来的不文明现象,以及群众投票产生的“十大不文明行为”,《条例》强调了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明确要求建立健全治理协作和联动机制,开展不文明行为治理监管、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等工作,不定期向社会公开检查和治理情况,对重点治理清单动态管理。

  与此同时,面对人民群众关注的文明城市创建中的“热点”“痛点”问题,《条例》作出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如:规定接送学生的车辆有序停放通行,不长时间停车等待,避免造成学校路段拥堵;规定了对老人多理解、多关爱、多探望、多陪伴;规定不向老年人虚假宣传、恶意兜售保健产品、养老服务等。

  《条例》还将有较高知名度的惠州城市形象名片“惠民之州”写入其中;结合惠州地域情况,设置不在公园景区以及江河湖海等禁止钓鱼、游泳区域垂钓、游泳的规定,不在公共场所裸晒、裸泳;率先倡导生态文明行为规范;提出鼓励设立“新时代文明实践基金”;结合惠州的精神文明建设成果,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设立惠民驿站、图书馆(室)。

  “《条例》是‘促进型’立法而非‘管理型’立法,重在为倡导、鼓励相关文明行为而制定制度保障,旨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通过正面激励、正向引导,提升公民的文明素质。”江涛说,在体例设计上,条例不设定具体罚则,上位法或其他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没有上位法依据的也不新设处罚。

  实施

  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参与的浓厚氛围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对于市文明办将如何推动实施《惠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吕淑欢在回答记者提问时重点指出,将加强宣传教育。充分运用各级各类媒体媒介、平台载体和渠道方式,广泛组织开展沉浸式、体验式、常态化学习宣传贯彻活动,广泛组织开展专题宣讲活动,不断增强全社会文明意识。

  同时,市文明办将会同公安、城管、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深入开展交通秩序整治、农贸市场整治、老旧小区整治、不文明养犬整治、公益广告宣传等专项提升行动,教育引导市民群众成为《条例》的践行者、推动者。要健全完善制度。适时建立《条例》施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判《条例》执行的情况、问题及对策,推动有关责任单位认真履行好《条例》规定的工作职责,让惠州文明程度在法治的呵护下持续提升、让文明“软实力”成为高质量发展的“硬支撑”。

  “《条例》公布实施以后,需要广大市民的积极参与践行,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其效能。我们也呼吁广大市民群众主动参与到文明行为促进这项工作中来,营造全社会人人关注、人人支持、人人参与的浓厚氛围,为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吕淑欢说。

  惠州日报记者龚妍 通讯员张思勇

  《条例》立法历程

  启动立法

  2019年11月

  启动《条例》立法工作

  前期工作

  2020年4月9日

  《条例》入列惠州市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审议项目

  一次审议

  2022年5月25日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

  征求意见

  2022年6月3日

  《惠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二次审议

  2022年7月22日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条例》进行第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

  表决通过

  2022年9月29日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表决并全票通过批准《条例》

  公布全文

  2022年10月12日

  《条例》全文公布

  正式施行

  2022年10月20日

  《条例》正式施行

  五个部分(共二十七条)

  ●总则

  第一条至第五条,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体制机制等基本问题

  ●规范

  第六条至第十七条,对公共秩序、公共交通、公共卫生、生态、网络、经营、旅游、校园、城乡社区、家庭文明,文明执法与服务、弘扬社会正气等12个领域提出了文明行为规范,引导全社会践行文明理念

  ●保障

  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围绕志愿服务、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文明实践活动开展、文明行为表彰及重点问题治理等体制机制问题作出规定,强化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配套保障

  ●责任

  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不文明行为的举报制度,明确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为人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

  ●附则

  第二十七条为附则,确定《条例》的施行日期

  主要制度设计及特色

  ●直面突出问题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历次文明城市测评中暴露出来的不文明现象,以及群众投票产生的“十大不文明行为”,《条例》强调了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明确要求建立健全治理协作和联动机制

  ●回应人民关切

  坚持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面对人民群众关注的文明城市创建中的“热点”“痛点”问题,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安排

  ●体现惠州特色

  将有较高知名度的惠州城市形象名片“惠民之州”写入《条例》;结合惠州地域情况,设置不在公园景区以及江河湖海等禁止钓鱼、游泳区域垂钓、游泳的规定……规定推动“好人之城”建设

  ●突出“促进型”立法不设罚则

  是“促进型”立法而非“管理型”立法,重在为倡导、鼓励相关文明行为而制定制度保障,旨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通过正面激励、正向引导,提升公民的文明素质

编辑: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