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惠州日报讯 (记者黄晓娜 通讯员潘丽军)“赞成54,反对0,弃权0,未按键0,赞成人数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半数,通过!”9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表决并全票通过《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惠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决定(草案)》。这意味着,《惠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获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市人大常委会确定实施日期后将正式颁行。

  惠州是全国文明城市。

  《条例》从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到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历时近3年。《条例》共二十七条,不分章节,体例简单清晰,坚持问题导向,增强了《条例》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为了突出“促进型”立法,《条例》不设定具体罚则,上位法或其他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没有上位法依据的也不新设处罚。同时,《条例》体现惠州特色,将有较高知名度的惠州城市形象名片“惠民之州”写入《条例》;结合惠州地域情况,提到不在公园景区以及江河湖海等禁止钓鱼、游泳区域垂钓、游泳,不在公共场所裸晒、裸泳;率先倡导生态文明行为规范;提出鼓励设立“新时代文明实践基金”;结合惠州的精神文明建设成果,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设立惠民驿站、图书馆(室)等便民场所,提供饮用水、餐食加热、遮风避雨以及看书读报等便利服务;规定推动“好人之城”建设。

  公益捡跑活动在惠州已蔚然成风。

  《条例》回应人民关切。坚持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面对人民群众关注的文明城市创建中的“热点”“痛点”问题,《条例》作出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如:规定接送学生的车辆有序停放通行,不长时间停车等待,避免造成学校路段拥堵;规定了对老人多理解、多关爱、多探望、多陪伴;规定不向老年人虚假宣传、恶意兜售保健产品、养老服务;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通道及引导标识,配备母婴室等便利设施,合理规划男女厕位比例,鼓励设置第三卫生间等。

  文明素养教育从娃娃抓起。

  《条例》直面突出问题。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历次文明城市测评中暴露出来的不文明现象,以及群众投票产生的“十大不文明行为”,《条例》规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明确要求建立健全治理协作和联动机制,开展不文明行为治理监管、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等工作,不定期向社会公开检查和治理情况,对重点治理清单动态管理。

  2015年3月,修改后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同年5月28日,惠州市成为全省首批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市之一。7年多的时间里,我市立法工作成绩斐然,7部地方性法规已颁布施行。   

  图片:惠州东江图片社

编辑: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