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仲恺高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违者将被处罚

  为净化城市环境,减少噪音和空气污染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遏制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仲恺高新区管委会日前发布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仲恺高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及潼湖军垦农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有效防范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空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宜居生活环境,适应新时代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仲恺高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及潼湖军垦农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在仲恺高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及潼湖军垦农场燃放烟花爆竹,违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对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责成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属全国性、地区性重大庆祝、庆典活动等特殊情况要在仲恺高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及潼湖军垦农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主办单位报公安机关审核,经区管委会批准后,按指定地点、时间燃放。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仲恺高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及潼湖军垦农场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公安、安监等部门对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追究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擅自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安监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

  五、严禁在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烟花爆竹,对非法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将依法处理。

  六、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本通告事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社会团体要做好干部、职工、居民的宣传教育,切实做好禁燃烟花爆竹工作。

  八、鼓励公民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职能部门依法保护举报人的权益。安全监管部门举报电话:12350(举报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举报非法销售、运输、存储、燃放)。

  九、本通告自2022年1月4日起执行。原《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惠仲委〔2021〕5号)同时废止。

  仲恺高新区管委会

  2022年1月4日

  惠州报业全媒体记者邱舒婷 魏怡兰 通讯员惠仲宣

编辑:小丽
上一篇: